當前位置: 首頁>> 加強服務與管理 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相關政策簡介>> 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
 
《關於規範收費管理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財綜[2004]17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要求各地繼續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進城就業的不合理收費,切實保障進城就業農民的合法權益。主要規定包括:對進城就業的農民除每證收取最高不超過5元的暫住證工本費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工本費外,其他專門面向進城就業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各地要堅決取消對進城就業農民收取的健康證工本費、審查費、工資管理費、臨時工管理費、勞動力管理費、調配費、衛生費等亂收費項目,並清退向農民違規收取的款項。將進城就業農民的治安管理經費納入正常的財政預算支出範圍,嚴禁向進城就業農民或農民工所在單位收取治安聯防費。開展農民工培訓和技能鑒定時,不得強制培訓、強行收費。對在城市中小學就學的農民工子女,其負擔的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要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雜費、學費、住宿費和課本費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讀費、擇校費,更不得要求農民工捐資助學或向農民工攤派其他費用。對經濟困難的農民工子女就學要酌情減免費用。(財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