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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建市〔2004〕1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意見》要求:“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拖欠的工程款,當地政府要在本級財政用於建設的資金中(包括預算內資金、土地出讓收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各種政策性收費等)做出還款安排,在三年內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嚴格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和建設程序的審批”;“地方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要充分考慮本地區的財政能力”;“已納入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的部門,以及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的項目,應由財政直接支付的資金,財政部門要直接支付”;“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積極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房地産管理部門要建立房地産企業和有關投資人的信用記錄”;“金融系統要加強對房地産開發企業的信用審查”;“積極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建立健全企業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及時發現和解決拖欠勞動者工資問題”。“建立包括企業工資支付信用制度在內的企業勞動保障誠信制度,促使企業誠實守信,依法支付勞動者工資。充分發揮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製作用,有關各方共同採取措施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金融系統應加快工程款結算速度,確保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現金供應;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及時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建築業企業必須按合同及時支付分包工程款,採取有效措施,保證農民工工資及時兌付;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建立農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為農民工提供解決拖欠工資的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受理的拖欠工程款案件,特別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及時立案,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要及時作出減、免、緩交訴訟費的決定;要加大執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證裁判文書的執行,切實保證農民工的權益。”(建設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