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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廳發法規〔2006〕28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中央企業要嚴格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為,確保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給本人,做到工資發放月清月結或按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中央企業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訂立並履行勞動合同,建立權責明確的勞動關係。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不得濫用試用期侵犯農民工權益。任何單位都不得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損害農民工權益。”(國資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