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建設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