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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20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通知》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係,保管其個人賬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係,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勞動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