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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和完善資源稅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4月28日   來源:稅務總局

    繼2005年全面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額和十省市煤炭資源稅稅額後,為了促進合理地開發利用資源,又調高了部分省市煤炭以及部分金屬礦産品的稅額。對內蒙古、陜西、湖南、湖北、黑龍江、江蘇、江西、廣東、四川、甘肅、河北、遼寧、吉林等13個省市煤炭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進行了調整;對鉬(0.4/噸元—0.6/噸元調高為4/噸元—8元/噸)、錳(2元/噸調高至6元/噸)、釩(明確為12元/噸)等金屬礦産品稅額進行了調整,取消了對有色金屬礦産品資源稅減徵30%的優惠政策,將鐵礦石優惠政策由減按40%徵收調高為減按60%徵收;根據資源賦存狀況和價格的變化,重新劃分了岩金企業的礦山資源等級,並調高了資源稅稅額標準,岩金礦的資源稅單位稅額標準,由1.3元/噸—2.5元/噸調高為1.5元/噸—7元/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