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文化部先後發佈了《文化部行政許可管理辦法》、《文化部關於行政許可聽證及備案工作的通知》、《文化部行政許可公文處理辦法》、《文化部辦公廳關於文化部實施的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文化部關於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轉變政府職能改進和加強文化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文化部機關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文件,建立了實施行政許可的配套規章制度,對規範文化部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其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進依法行政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主要制度包括:一是建立了統一受理、統一送達制度,實行“一個窗口”對外。積極創造條件,允許申請人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逐步做到制度化。二是建立了公示制度,對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材料目錄都在政府網站上公佈,社會公眾可隨時查閱。三是建立了有關行政許可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四是建立了聽證制度。五是建立了對被許可人的監督檢查制度。六是建立了行政許可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文化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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