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程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工作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原則。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不得以追繳檢驗檢疫費等措施代替行政處罰。應當完善行政處罰監督制度,依法確定執法主體資格,明確執法職責,規範執法行為,追究違法執法責任,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質檢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