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共18章,107條,總的體例結構和各章的先後順序,按其內容的邏輯關係和人事管理的自然環節安排。大致可以分為四個部分:一是關於公務員法的統領性規定,即第一章總則,其精神貫穿公務員法的始終。二是關於公務員管理的基礎性規定,包括第二章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和第三章職務與級別,為整個公務員管理提供了框架,是確定各個具體環節管理制度的基礎。三是關於公務員管理各環節的制度性規定,包括第四章錄用到第十六章職位聘任,具體規定了公務員隊伍“進、管、出”各個環節的基本制度。四是關於公務員法實施的保障性規定,包括第十七章法律責任和第十八章附則,這兩章明確了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形式以及公務員法生效實施等有關內容。(人事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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