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的主要內容是由地方政府為家庭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貧困群眾,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供維持其基本生活的物質幫助。該制度是在農村特困群眾定期定量生活救濟制度的基礎上逐步發展和完善的一項規範化的社會救助制度。(財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