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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規範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行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5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湖北省2006年9月出臺文件規定: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禁止中小學校在校內外組織舉辦面向學生並收取費用的電教班、外語班、實驗班,嚴禁中小學校利用雙休日、節假日補課並收取補課費用,取締一切形式的重點班;縣級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要重新審視並及時調整公辦義務教育學校辦學體制改革政策,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改制一律停止審批,已經改制的公辦學校,必須與原公辦學校脫鉤;學校向學生收取補課費、自行車費、水費,或者以舉辦各種特長班、競賽班的名義向學生收費,都是違法行為,學校不得強制向學生推銷教輔資料等學習用品,不得強制學生在學校就餐;各地和學校保證學生每天1小時的體育鍛鍊時間,禁止節假日補課。

    廣東省教育廳印發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編班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義務教育各年級實行常態編班,學校不得設重點班、實驗班等,不得按學生的學業成績進行分班,不得為分班而對學生進行學業測試。

    寧夏回族自治區明確規定從2006年新學年起,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一律不得以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等名義,舉辦或變相舉辦“重點班”等,不得通過學業測試或考試等方式為學生編排班級。對違規學校校長將給予行政處分。

    瀋陽市明確要求全市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公助中小學全部恢復公辦學校性質,原有關審批文件及內容全部廢止。對社會知名度較高的學校要逐個檢查,特別是加強對民辦公助、體制改革實驗學校和校中校等清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公辦中小學招收擇校生收取擇校費;對拒不執行有關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批評教育或黨政紀處分。(教育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