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教育收費公示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價檢[2006]1735號
《通知》規定:各地價格、財政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在前一階段清理規範工作基礎上,嚴格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和《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06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對經過規定程序審批的教育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政策文件等信息,在政府門戶網站或通過其它方式進行公示,方便學校、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查詢、監督。(發展改革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