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民進城務工就業問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也為促進農民工的合理流動,採取了多種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當前在一些地方,農民進城務工就業仍然受到一些不合理限制,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拖欠剋扣工資、亂收費等現象嚴重。同時,農民進城務工就業使社會治安、城市管理等工作面臨新的問題。為加強對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管理和服務,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認識
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産業和城鎮轉移,是工業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趨勢。農民進城務工就業,促進了農民收入的增加,促進了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促進了城鎮化的發展,促進了城市經濟和社會的繁榮。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不僅有利於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而且有利於維護城鄉社會穩定。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學習和領會黨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認識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工作的重要意義,把農民進城務工就業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強化政策引導,切實加強領導,按照公平對待、合理引導、完善管理、搞好服務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的各項工作。
二、取消對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不合理限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取消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行政審批,取消對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職業工種限制,不得干涉企業自主合法使用農民工。要嚴格審核、清理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手續,取消專為農民工設置的登記項目,逐步實行暫住證一證管理。各行業和工種尤其是特殊行業和工種要求的技術資格、健康等條件,對農民工和城鎮居民應一視同仁。
在辦理農民進城務工就業和企業用工的手續時,除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的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嚴禁越權對農民工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各級物價、財政部門要嚴格檢查、督促落實,防止變換手法繼續向農民工亂收費。
要嚴格執行《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規定,不得將遣送對象範圍擴大到農民工,更不得對農民工強制遣送和隨意拘留審查。
三、切實解決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其中有關勞動報酬的條款,應明確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農民工享有《勞動法》規定的各項權利。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農民工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力度,及時受理勞動合同糾紛。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採取欺詐和威脅等手段簽訂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單位,要責令其糾正;對農民工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要責令其進行賠償;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嚴肅處理。
用人單位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剋扣。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對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要責令其及時補發,不能立即補發的,要制定清欠計劃,限期補發。對惡意拖欠和剋扣工資的企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嚴肅處理。企業在依法破産、清償債務時,要按照《企業破産法》的規定,把拖欠的農民工工資納入第一清償順序。
各級建設、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要重點做好對建築施工企業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嚴厲打擊惡意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因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致使施工企業不能按時發放農民工工資的,要追究建設單位的責任;施工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要追究施工單位的責任。
四、改善農民工的生産生活條件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農民工的生産安全和職業病防治問題。使用農民工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産設施、勞動保護條件及職業病防治措施。從事礦山、建築和危險物品生産經營作業的農民工上崗前必須依法接受培訓。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加大生産安全監察工作力度,嚴防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發生。要做好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的工作。發生生産安全事故要嚴格追究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並保證在事故中受到損害的農民工依法享有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要關心農民工的生活,切實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衛生部門要做好農民工的計劃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農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環境衛生和食物安全檢查制度,嚴防發生群體疫病傳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用人單位為農民工安排的宿舍,必須具備一定的衛生條件,並保證農民工的人身安全。在農民工居住較集中的地段,當地政府應提供必要的基礎設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環境衛生狀況。有條件的地方可探索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等具體辦法,幫助他們解決務工就業期間的醫療等特殊困難。
要認真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依法保護女工的合法權益。嚴厲懲處各種污辱農民工人格、侵害農民工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五、做好農民工培訓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把農民工的培訓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結合實際,制定專門的培訓計劃,提高農民工素質。流出地政府在組織勞務輸出時,要搞好農民工外出前的基本權益保護、法律知識、城市生活常識、尋找就業崗位等方面的培訓,提高農民工遵守法律法規和依法維護權益的意識。流出地和流入地政府要充分利用全社會現有的教育資源,委託具備一定資格條件的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為農民工提供形式多樣的培訓。為農民工提供的勞動技能性培訓服務,應堅持自願原則,由農民工自行選擇並承擔費用,政府可給予適當補貼。用人單位應對所招用的農民工進行必要的崗位技能和生産安全培訓。勞動保障、教育等有關部門要對各類培訓機構加強監督和規範,防止借培訓之名,對農民工亂收費。
六、多渠道安排農民工子女就學
要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流入地政府應採取多種形式,接收農民工子女在當地的全日制公辦中小學入學,在入學條件等方面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不得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酌情減免費用。要加強對社會力量興辦的農民工子女簡易學校的扶持,將其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和體系,統一管理。簡易學校的辦學標準和審批辦法可適當放寬,但應消除衛生、安全等隱患,教師要取得相應任職資格。教育部門對簡易學校要在師資力量、教學等方面給予積極指導,幫助完善辦學條件,逐步規範辦學,不得採取簡單的關停辦法,造成農民工子女失學。流入地政府要專門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農民工子女就學工作。流出地政府要配合流入地政府安置農民工子女入學,對返回原籍就學的,當地學校應當無條件接收,不得違規收費。
七、加強對農民工的管理
流入地政府要高度重視流動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門要及時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在現居住地辦理暫住戶口登記和暫住證。使用農民工的單位和農民工現居住地的社區組織,要實行治安管理責任制,密切配合公安機關對農民工進行遵紀守法教育,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農民工的違法犯罪行為。要把農民工及其所攜家屬的計劃生育、子女教育、勞動就業、婦幼保健、衛生防病、法律服務和治安管理工作等,列入各有關部門和社區的管理責任範圍,並將相應的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嚴格禁止向用工企業和農民工攤派。要運用多種形式,特別是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引導社會正確對待和尊重農民工,鼓勵他們自律自重,積極向上。
流出地政府要主動做好對外出就業農民的管理,向流入地政府通報有關農民工身份、計劃生育、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真實信息。要貫徹中央關於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政策,穩定土地承包關係,不得強行收回外出務工就業農民的承包地。支持和鼓勵外出農民工自願、依法、有償轉讓承包地使用權,保護農民工的權益,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要嚴格執行國家的農村稅費改革政策,不得在規定承擔的有關稅費外,向外出務工的農民加收其他任何費用。
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涉及多個方面,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制定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服務措施。近期,要集中對涉及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的不合理規定進行清理,並針對剋扣和拖欠工資等突出問題組織一次專項檢查,確保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