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單位)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教育部、中央編辦、國家計委、民政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建設部、衛生部、國務院婦兒工委、全國婦聯《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三月四日
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
教育部 中央編辦 國家計委 民政部 財政部
勞動保障部 建設部 衛生部 國務院婦兒工委 全國婦聯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幼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幼兒教育對於促進兒童身心全面健康發展,普及義務教育,提高國民整體素質,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幼兒教育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大中城市已基本滿足了適齡兒童的入園需求;農村和老少邊窮地區通過靈活多樣的形式,為越來越多的學齡前兒童提供了受教育機會;幼兒教育質量得到提高。但是,目前我國幼兒教育總體水平還不高,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與經濟、社會、教育的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需求還不相適應;幼兒教育事業投入不足;一些地方對幼兒教育的重要性認識尚不到位,簡單套用企業改制的作法,將幼兒園推向市場,減少或停止投入,甚至出售;有的地方幼兒教育管理力量薄弱。為進一步推動幼兒教育的改革與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決定》(中發〔1999〕9號)和《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發〔2001〕21號)精神,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目標
1.今後5年(2003—2007年)幼兒教育改革的總目標是:形成以公辦幼兒園為骨幹和示範,以社會力量興辦幼兒園為主體,公辦與民辦、正規與非正規教育相結合的發展格局。根據城鄉的不同特點,逐步建立以社區為基礎,以示範性幼兒園為中心,靈活多樣的幼兒教育形式相結合的幼兒教育服務網絡。為0—6歲兒童和家長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務。
今後5年,全國幼兒教育事業發展的總目標是:學前三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55%,學前一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80%;大中城市普及學前三年教育;全面提高0—6歲兒童家長及看護人員的科學育兒能力。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積極進取、實事求是、分區規劃、分類指導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今後5年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工作規劃。
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學前三年兒童受教育率應達到90%;0—6歲兒童家長及看護人員普遍受到科學育兒的指導。
已經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縣(市、區),學前三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50%,學前一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80%。90%的0—6歲兒童家長及看護人員受到科學育兒的指導。
尚未實現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縣(市、區),學前三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35%,學前一年兒童受教育率達到60%。大多數0—6歲兒童的家長及看護人員受到科學育兒的指導。
二、進一步完善幼兒教育管理體制和機制,切實履行政府職責
3.堅持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幼兒教育管理體制。國家制定有關幼兒教育的法規、方針、政策及發展規劃;省級和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幼兒教育工作,統籌制定幼兒教育的發展規劃,因地制宜地制定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積極扶持農村及老少邊窮地區的幼兒教育工作,促進幼兒教育事業均衡發展;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幼兒教育的規劃、佈局調整、公辦幼兒園的建設和各類幼兒園的管理,負責管理幼兒園園長、教師,指導教育教學工作;城市街道辦事處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幼兒教育的發展計劃,負責宣傳科學育兒知識、指導家庭幼兒教育、提供活動場所和設備、設施,籌措經費,組織志願者開展義務服務;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發展農村幼兒教育的責任,負責舉辦鄉(鎮)中心幼兒園,籌措經費,改善辦園條件;要發揮村民自治組織在發展幼兒教育中的作用,開展多種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對家庭幼兒教育的指導。各級人民政府都有維護幼兒園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權益,動員和組織家長參與早期教育活動,指導家庭幼兒教育的責任。
4.教育部門是幼兒教育的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幼兒教育的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行政法規、重要規章制度和幼兒教育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對幼兒園的業務領導,制定相關標準,實行分類定級管理,向有關部門提出對幼兒園收費標準的意見;建立幼兒教育督導和評估制度;培養和培訓各類幼兒園的園長、教師,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制度;具體指導和推動家庭幼兒教育;與衛生部門合作,共同開展0—6歲兒童家長的科學育兒指導。
衛生部門負責擬訂有關幼兒園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和規章制度,監督和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業務工作,負責對0—6歲兒童家長進行兒童衛生保健、營養、生長髮育等方面的指導。
國務院教育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制定幼兒園(班)收費管理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部門根據生均培養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況提出對本地區公辦幼兒園(班)最高和最低收費標準的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民辦幼兒園(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辦學成本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各地區要採取切實措施確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動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兒教育的機會。對社會福利機構,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機構的適齡兒童,要給予照顧,有關費用予以減免。
建設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在城鎮規劃中合理確定幼兒園的佈局和位置,在城鎮改造和城市小區建設的過程中,要建設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幼兒園。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的幼兒園由當地政府統籌規劃,利用各種資源安排,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小區配套幼兒園的管理,可採取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的辦法舉辦幼兒園,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用途,也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民政部門要把發展幼兒教育作為城市社區教育的重要內容,與教育部門共同探索依託社區發展幼兒教育的管理機制和有關政策。
勞動保障部門在研究探索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時,要統籌研究農村幼兒教師的養老保險問題;城市幼兒教師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要保障幼兒教師隊伍的穩定和幼兒教師的合法權益。
編制部門要會同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制定幼兒園教職工的編制標準,加強幼兒園教師編制的管理和教職工隊伍的建設,保證幼兒教育事業發展的基本需要,提高辦學效益。
充分發揮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和婦聯組織的作用,推動幼兒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5.建立和完善政府領導統籌,教育部門主管,有關部門協調配合,社區內各類幼兒園和家長共同參與的幼兒教育管理機制。發揮城市社區居委會和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的作用,綜合協調、動員並利用各種社會資源,促進幼兒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三、加強管理,保證幼兒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6.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公辦幼兒園建設,保證幼兒教育經費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質量。不得借轉制之名停止或減少對公辦幼兒園的投入,不得出售或變相出售公辦幼兒園和鄉(鎮)中心幼兒園,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辦幼兒園轉制必須經省級教育部門審核批准。城鄉中小學佈局調整後,空余校舍要優先用於舉辦幼兒園。
7.積極鼓勵和提倡社會各方面力量採取多種形式舉辦幼兒園。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在審註解冊、分類定級、教師培訓、職稱評定、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公辦幼兒園具有同等地位。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對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規範辦園行為,保證辦園的正確方向。
8.加強對企事業單位幼兒園的管理。企事業單位轉制後,可以繼續舉辦幼兒園,也可將企事業單位辦園資産整體無償劃撥,移交當地教育部門統籌管理;要通過實施聯辦、承辦、國有民辦等辦園體制改革,提高辦園效益和活力。實施辦園體制改革要保證國有資産不流失,保育、教育質量不下降,廣大幼兒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保障、整體素質得到提高。
9.縣級以上教育部門負責審批各類幼兒園的舉辦資格、頒發辦園許可證,並定期復核審驗。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向已取得辦園許可證並辦理登記手續的幼兒園頒發收費許可證、提供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未取得辦園許可證和未辦理登記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要採取有力措施取締非法舉辦的幼兒園。
10.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幼兒入園挂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
四、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提高幼兒教育質量
11.幼兒園要認真貫徹原國家教委《幼兒園工作規程》和教育部《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積極推進幼兒教育改革,擺脫“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應試教育”的消極因素向幼兒教育滲透,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要尊重兒童的人格尊嚴和基本權利,為兒童提供安全、健康、豐富的生活和活動環境,滿足兒童多方面發展的需要;尊重兒童身心發展的特點和規律,關注個體差異,使兒童身心健康成長,促進體智德美等全面發展。
12.幼兒園要建立促進教師專業水平不斷提高的機制。要鼓勵教師立足教育實踐,開展日常教研活動,不斷提高教師素質。
教育部門要建立社區和家長參與幼兒園管理和監督的機制,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加強對幼兒園教育實驗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導。禁止在幼兒園從事違背教育規律的實驗和活動。
13.幼兒園要與家庭、社區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兒園和社區的資源優勢,面向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早期教育宣傳、指導等服務,促進幼兒家庭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
14.加強示範性幼兒園建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合理佈局,有計劃地推動示範性幼兒園建設。要在城鄉各類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中扶持一批辦學方向端正、管理嚴格、教育質量好並具有良好社會信譽的幼兒園作為示範性幼兒園。
15.要充分發揮示範性幼兒園在貫徹幼兒教育法規、傳播科學教育理念、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培訓師資和指導家庭、社區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示範、輻射作用。示範性幼兒園要參與本地區各類幼兒園的業務指導,協助各級教育部門做好保育、教育業務管理工作,形成以省、地、縣、鄉各級示範性幼兒園為中心,覆蓋各級各類幼兒園的指導和服務網絡。
16.示範性幼兒園由省、地級教育部門組織評審認定。省級教育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示範性幼兒園的標準,並定期對示範性幼兒園進行指導、評估和審驗,確保其發揮示範作用,帶動本地區幼兒教育事業的整體發展和教育質量的提高。評審活動要簡便和節儉,不要干擾地方政府和幼兒園的正常工作。
五、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幼兒教師素質
17.提高幼兒師範院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幼兒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確定招生規模;結合幼兒教育改革的實際,及時調整專業、課程設置和教學內容,深化教育教學改革,積極參與幼兒園的教育實踐。
18.制訂幼兒教育師資培養、培訓規劃,加強幼兒教師培養、培訓機構的建設。要按教育部《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將幼兒教師的培訓納入當地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劃。
19.要依據《教師資格條例》的有關規定,實行幼兒園園長、教師資格準入制度,嚴格實行持證上崗。要實行教師聘任制,建立激勵機制,提高教師隊伍的素質和水平。
20.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幼兒教師享受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兒教師在進修培訓、評選先進、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穩定幼兒教師隊伍。
六、加強領導,保證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順利進行
2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提高對發展幼兒教育的認識,加強對幼兒教育工作的領導,把幼兒教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加強幼兒教育的科研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幼兒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並制訂相應的政策和措施,把幼兒教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內容;要採取有效措施,積極發展農村和老少邊窮地區的幼兒教育事業。
22.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積極採取措施,加大對幼兒教育的投入,做到逐年增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財政性幼兒教育經費要保障公辦幼兒園正常運轉,保證教職工工資按時足額發放,保證示範性幼兒園建設和師資培訓等業務活動正常進行,扶持和發展農村及老少邊窮地區的幼兒教育事業。幼兒教育經費要專款專用,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擠佔和挪用。鄉(鎮)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也要安排發展幼兒教育的經費。
23.保證幼兒教育管理層層落實到位。要建立由教育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幼兒教育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協調、解決幼兒教育事業發展中出現的問題,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穩定健康發展。縣級以上教育部門要加強幼兒教育管理,要辦好鄉(鎮)中心幼兒園,發揮其對鄉(鎮)幼兒教育的指導作用,鄉(鎮)幼兒保育、教育的業務指導由鄉(鎮)中心幼兒園園長負責。
24.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優惠政策,保證幼兒園(班)的公用事業費(煤、水、電、供熱、房租等費用)按中小學的標準收繳。新建、改建、擴建幼兒園按照中小學校建設減免費用的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25.建立幼兒教育督導制度,堅持督政與督學相結合。國務院教育部門要制定幼兒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地方幼兒教育工作督導評估標準,把幼兒教育事業發展、幼兒教育質量、幼兒教育經費投入與籌措、幼兒教師待遇等列入各級政府教育督導內容,積極開展對幼兒教育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項督導檢查。
各級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定期對各類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質量和管理水平進行督導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和家長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