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同意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在局徽上使用國徽圖案的復函
國辦函〔2003〕42號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你局《關於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徽上使用國徽的請示》(國質檢辦〔2003〕119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覆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的有關規定,同意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徽上使用國徽圖案,必須正確設計、使用和懸挂,不得將帶有國徽圖案的局徽使用在商標、廣告以及《國徽法》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場合,以尊重和愛護國徽及其圖案。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