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天津市福建省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的復函
國辦函〔2003〕68號
天津市、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市)上報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已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你省(市)上報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今年是否在全省(市)範圍進行改革試點,由你省(市)根據全面試點應當具備的條件自主決定。請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03〕12號)等有關文件精神,分別對《方案》中的有關內容作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
(一)明確暫停執行對不承包土地並從事工商活動的農村居民收取資金用於村內公益事業的政策;
(二)明確將農業綜合開發中農民籌資投勞納入村級“一事一議”管理;
(三)增加建立和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制度的內容;
(四)明確暫停清收農村稅費改革前的農民稅費尾欠;
(五)農村稅費改革後每個行政村領取定額補貼幹部人數應嚴格控制在3至5個;
(六)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改革措施和辦法。
此外,福建省在修改和完善《方案》時,要進一步明確改革後農業稅(與改革前相比)稅負不再增加;農業稅附加比例最高不超過正稅的40%;統一規定的“兩工”取消後,遇到特大防洪、搶險、森林防火、抗旱等緊急任務需要臨時動用農村勞動力,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要按照中央要求,切實加強對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領導,週密部署,精心組織實施。要切實把減輕農民負擔放在改革試點工作的首位,大力推進相關配套改革,確保改革後農民負擔明顯減輕、不反彈,確保鄉鎮機構和村級組織正常運轉,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正常需要。要按照“三個代表”的要求,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深入調查研究,及時解決改革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要加強督促檢查,嚴肅改革紀律,保證中央各項改革政策得到全面貫徹落實,保證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請將修改完善後的《方案》及有關配套文件,抄送國務院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備案。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