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的批復
國函〔2003〕117號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審批<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2020)>的請示》(湘政〔2001〕3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長沙市城市總體規劃(2003年至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長沙市是湖南省省會,長江中游地區重要的中心城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長沙市的城市建設與發展要遵循經濟、社會、人口、資源和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通過科技進步和産業結構優化,提高經濟整體素質和效益,不斷完善城市功能,把長沙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文明、佈局合理、設施完善、環境良好、風景優美的現代城市。
三、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2893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在城市規劃區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合理利用山體和河流等自然分隔,形成由主城區(包括中心城區、河西新城、星馬新城)和暮雲、撈霞、高星、含浦等組團組成的“多中心、分散組團式”城市佈局。要控制中心城區發展規模,有序引導人口和産業向周圍組團轉移,疏解人口密度,促進城市平衡發展。
要發揮長沙市對區域經濟的輻射、帶動作用,合理分佈市域人口和各類産業。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下做好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四、嚴格控制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發展中要節約用地,合理用地,保護耕地。到2005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90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170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28萬人以內,建設用地要按照國土資源部核定的面積進行調整;到2020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264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253平方公里以內。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用地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湖南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復函》(國辦函〔2000〕21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加強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重視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建設,大力發展以公共交通為主、多種交通方式有機結合、各種交通樞紐相互銜接的綜合運輸體系。要統籌規劃和建設給水、排水、生活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提高污水處理率、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要充分重視城市防災工作,加強城市重點防災設施和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抗震等內容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保護生態環境和城市風貌。要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保護好城市的水、大氣和聲環境。要加強湘江長沙段水環境保護,嚴禁工業廢水非達標排放。對污染嚴重又無法治理達標的企業,堅決實行“關、停、並、轉、遷”。對規劃確定搬遷的污染企業,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搬遷計劃和措施。要以岳麓山風景名勝區等為重點,加強城市綠化建設,提高綠化覆蓋率。充分發揮長沙融山、水、洲、城于一體的優勢,通過規劃控制和城市設計,從整體上保護山水城市風貌。
七、做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長沙市作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要切實處理好名城保護與城市建設的關係。要在《總體規劃》指導下,對岳麓山等歷史文化街區、岳麓書院等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圍環境進行嚴格管治,不得進行與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針對長沙市地下文物遺存特別豐富的實際,要在做好相關勘探工作的基礎上,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確定保護措施並嚴格施行。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是長沙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一切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進一步完善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法規,抓緊編制詳細規劃,強化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包括各類開發區在內的一切建設用地與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駐長沙市各單位要遵守有關法規及《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支持長沙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長沙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長沙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