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同意在琿春口岸和長春航空口岸開展口岸簽證工作的批復 國函〔2004〕55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琿春口岸開展口岸簽證業務的請示》(吉政文〔2003〕80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長春航空口岸開展口岸簽證業務的請示》(吉政文〔2003〕8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同意在琿春口岸和長春航空口岸開展口岸簽證工作。
國 務 院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