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批准張家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的通知
國辦函〔2004〕18號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張家口市城市總體規劃(2000—2020年)的請示》(冀政〔2001〕68號)收悉。經國務院批准,現通知如下:
一、原則同意修訂後的《張家口市城市總體規劃(2001至2020年)》(以下簡稱《總體規劃》)。
二、張家口市是冀西北地區中心城市。張家口市的城市建設與發展要遵循經濟、社會、人口、資源和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戰略,通過科技進步以及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提高經濟整體素質和效益,不斷完善城市功能,逐步把張家口市建設成為經濟繁榮、社會文明、佈局合理、設施完善、環境良好的現代化城市。
三、同意《總體規劃》確定的950平方公里的城市規劃區範圍。在城市規劃區內,實行城鄉統一規劃管理。適當調整用地佈局,逐步形成由中心城區(橋東、橋西城區)和宣化城區、下花園城區組成的組團式用地佈局結構。
要發揮張家口市對區域經濟的輻射、帶動作用,合理分佈市域人口和各類産業。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在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下做好縣(市)域城鎮體系規劃,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四、嚴格控制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在城市發展中要節約用地,合理用地,保護耕地,努力提高單位土地面積産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到2005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4.1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80平方公里以內;到2010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89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82.8平方公里以內;到2020年,主城區實際居住人口要控制在110.4萬人以內,建設用地控制在105平方公里以內。
五、加強城市基礎設施規劃建設。重視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建設,大力發展以公共交通為主、多種交通方式有機結合、各種交通樞紐相互銜接的綜合運輸體系。厲行節約用水,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限制地下水開採量。要統籌規劃和建設給水、排水、生活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加快城市污水處理及中水回用設施建設,提高污水處理率、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要充分重視城市防災工作,做好防洪等專項規劃,加強大型防災骨幹工程和城市重點防災設施以及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設,建立包括消防、人防、防洪、抗震及防止其他地質災害等內容的城市綜合防災體系。
六、加強城市環境綜合治理,切實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要嚴格按照規劃提出的各類環保標準限期達標,保護好城市的水、大氣和聲環境。要加強官廳水庫的水環境質量保護,嚴禁工業廢水非達標排放。對污染嚴重而又無法治理達標的企業,堅決實行“關、停、並、轉、遷”。對規劃確定搬遷的企業要嚴格限制其擴大規模,並制訂出切實可行的搬遷計劃和措施。要改善城市燃料結構,提高大氣環境質量。要保護已有植被,大力植樹造林,提高綠化覆蓋率,在荒漠化地區建設綠色屏障,形成防風固沙林網,同時進行退耕還草還林,恢復壩上草原生態系統。要組織實施好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工程、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21世紀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等重點項目。要制訂實施環境保護規劃的具體措施,使城市環境質量儘快得到明顯改善。
七、重視城市風貌和特色保護。加強對市域內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街區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劃定保護範圍,制訂保護措施並嚴格實施。要重點做好沿清水河兩岸地區的景觀規劃,加強對經三路、迎賓路和勝利路等主要幹道兩側和城市主要出入口等重要地段的規劃控制和引導。
八、嚴格實施《總體規劃》。《總體規劃》是張家口市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一切建設活動必須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要進一步完善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法規,抓緊編制詳細規劃,深化有關專項規劃,強化全社會遵守城市規劃的意識。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城市規劃區範圍包括各類開發區在內的一切建設用地和建設活動實行統一、嚴格的規劃管理,切實保障規劃的實施。市級規劃管理權不得下放。駐張家口市各單位要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總體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支持張家口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張家口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
張家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認真組織實施《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改變。你省和建設部要加強對《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