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48 號
現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三條第二款。
將第三條修改為:“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徵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本決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