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
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5〕 36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就業是民生之本,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就業再就業工作,2002年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重點圍繞解決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制定了積極的就業政策,連續3年召開全國性會議,對就業再就業工作進行部署。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各社會團體積極發揮作用,使各項就業再就業扶持政策得到較好落實,市場導向就業機制進一步完善,就業總量有較大增加,一大批下崗失業人員實現了再就業,對促進經濟發展、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産生了積極影響。但是必須看到,我國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基本格局在相當長時期內不會改變。今後幾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重點仍是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和重組改制關閉破産企業職工安置問題。同時,也要繼續做好高校畢業生、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和被徵地農民等的就業再就業工作。為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
(一)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是: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落實“十一五”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擴大就業擺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進一步貫徹落實“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在重點解決好體制轉軌遺留的再就業問題的同時,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和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有步驟地統籌城鄉就業和提高勞動者素質,探索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基本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重點做好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人員的再就業工作,鞏固再就業工作成果,增強就業穩定性;努力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的就業工作,積極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在開發就業崗位的同時,大力提升勞動者職業技能和創業能力;改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環境,積極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將城鎮登記失業人數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減少長期失業人員數量;加快就業法制建設,逐步建立就業與社會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
(三)圍繞經濟發展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1.堅持在發展中解決就業問題,努力實現促進經濟增長與擴大就業的良性互動。把深化改革、促進發展、調整結構與擴大就業有機結合起來,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確立有利於擴大就業的經濟結構和增長模式,及時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變化對就業的影響,積極採取相應對策。
2.全面落實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發展第三産業和服務業的政策措施,在推動第三産業和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中廣開就業門路。
3.注重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中小企業,增加就業容量。對就業容量大且有市場需求的行業,制定相應的鼓勵增加就業的扶持政策。
4.推進跨地區的勞務協作和對外勞務輸出。鼓勵資源開採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按市場需求發展接續産業,引導勞動力轉移就業。
5.鼓勵勞動者通過多種形式實現就業,加快完善和實施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關係、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6.堅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調整農村經濟結構,加快小城鎮建設,引導和組織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産業轉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動。
二、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再就業政策,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
(四)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以下簡稱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鼓勵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並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中央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具體項目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確定,並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備案。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財政給予50%的貼息(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承擔25%)。
2.鼓勵企業吸納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
3.提高靈活就業人員的穩定性。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由各地確定,最晚至2007年底)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五)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就業困難對象(包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和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業確有困難的長期失業人員),可作為就業援助的重點,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上述“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2.各地可根據實際對就業困難對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的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六)各地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一步做好轄區內中央管理企業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工作。將這些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納入當地的再就業工作規劃,統籌安排落實。對中央管理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要及時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再就業政策,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解決。
(七)切實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序,防止發生弄虛作假,欺騙冒領等行為。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後,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注,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再就業優惠證》在核發證件的本省(區、市)範圍內適用,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八)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將上述政策(不含稅收政策)的適用範圍擴大到城鎮其他集體企業下崗職工,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三、促進城鄉統籌就業,改進就業服務,強化職業培訓
(九)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統籌管理城鄉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工作。統籌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與城鎮新成長勞動者的就業工作,認真落實高校畢業生和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就業的有關政策,加強相關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取消農村勞動力進城和跨地區就業的限制,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的試點工作。
(十)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按照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的要求,全面推進“以人為本”的就業服務,提高公共就業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發展和規範各種專業性職業仲介機構和勞務派遣、職業諮詢指導、就業信息服務等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社會各類職業仲介機構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要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挂鉤的機制,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仲介機構給予補貼。
(十一)加強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按照“金保工程”建設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優化業務流程,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定期分析和發佈職業供求和工資水平信息,完善網上職業介紹功能,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提高勞動力市場供求匹配效率。
(十二)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方面的基礎作用。依託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對象實施重點幫助,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街道和鄉鎮負責勞動保障事務的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強基礎管理。繼續加強社區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落實工作經費。
總結部分地區創建信用社區的經驗,結合個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為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創造條件。
(十三)廣泛發動全社會教育培訓資源,為城鄉勞動者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培訓,並積極推行創業培訓,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提供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要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教育培訓機構作為定點機構。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挂鉤機制,引導各類教育培訓機構針對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培訓。動員全社會力量,加快培養適應企業需要的高技能人才。
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對有創業願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並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扶持等“一條龍”服務,為創業培訓結業者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資金扶持,努力做好後續服務。
大力開展職業培訓,提升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的就業能力。根據他們的特點和就業需求,開展有較強針對性、實用性的培訓並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充分利用電視遠程培訓等手段,將技能知識和就業信息送到農戶。在吸納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較多的重點行業和組織勞務輸出的貧困地區,組織實施國家培訓項目。
有關被徵地農民的培訓和就業服務,由各地統籌考慮,所需資金與徵地費用統籌安排。
(十四)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和技能鑒定服務工作。在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公共實訓基地,面向社會開展職業技能操作訓練和職業技能鑒定服務。逐步開展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為開發就業崗位,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提供公共服務。為參加職業培訓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職業技能鑒定服務,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通過初次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生活確有困難的,可申領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解決。
四、開展失業調控,加強就業管理
(十五)建立失業預警機制,制定預案和相應措施,綜合運用法律的、經濟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失業進行調控,緩解失業引發的各種矛盾。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要及時採取專項政策措施,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十六)繼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産、閒置資産和關閉破産企業的有效資産,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對於産權明晰並逐步實現産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0%以上,並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十七)穩步推進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産工作,嚴格審核並監督落實職工安置方案,規範企業操作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産,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産程序。要指導企業在關閉破産準備階段通過多種有效形式,深入宣傳政策,使職工了解政策內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實加強對企業關閉破産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關閉破産終結後,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十八)規範企業裁員行為。切實加強對企業裁員的指導。對於企業成規模裁減人員的,裁員方案要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企業一次性裁員超過一定數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當地政府報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並妥善解決拖欠職工債務的,不得裁減人員。
(十九)深化勞動力市場制度改革,打破勞動力市場城鄉、地區的分割。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城鄉勞動者合法權益。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清理整頓活動,加強對各類職業仲介行為的監管,嚴厲打擊勞動力市場中的違法亂紀行為,規範勞動者求職、用人單位招用和職業仲介行為。建立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範勞務派遣行為。充實勞動保障執法監察隊伍,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嚴格禁止和堅決糾正超時工作、不簽訂勞動合同、故意壓低和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隨意裁員等行為。
(二十)完善就業和失業統計制度。加強失業登記統計工作,建立勞動力調查制度,定期開展全國城鎮勞動力調查,準確掌握全國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
(二十一)加快推進就業工作法制建設。認真總結就業再就業的工作經驗,抓緊研究制定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明確和強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為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就業問題的長效機制奠定基礎。
五、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
(二十二)建立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切實保障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結合其求職和參加職業培訓的情況完善申領條件,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儘快實現就業,並妥善處理好其就業後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問題。要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開最低工資標準、失業保險金標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距離,分清層次,相互銜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標準體系,既要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於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
(二十三)進一步加強對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礎管理。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職能作用,加強勞動保障、民政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二十四)妥善處理並軌遺留問題。從2006年起,企業新裁減人員通過勞動力市場實現再就業,沒有實現再就業的,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繼續採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並軌人員在再就業、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勞動關係處理等方面的遺留問題。
(二十五)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東部地區在認真分析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結余狀況,統籌考慮地方財政就業再就業資金安排的前提下,可以結合本地實際進行適當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試點,具體辦法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二十六)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徵繳工作,切實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後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將更多的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要逐步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改進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強化繳費與待遇挂鉤的激勵約束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積極創造條件為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六、繼續加強組織領導,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繼續鞏固和強化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繼續把新增就業人員和控制失業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宏觀調控指標。把解決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問題、促進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推進城鄉統籌就業、加強失業調控和實現就業與社會保障制度的聯動機製作為主要目標任務,層層分解,並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促檢查。
(二十八)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和統籌協調。適應新的形勢任務要求,國務院決定將再就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調整為就業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對聯席會議制度作相應調整,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九)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變化和就業工作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資金投入,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中央財政繼續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主要用於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此外,各級財政還要合理安排用於勞動力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建設等經費。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十)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在協助政府制定政策,團結各方積極參與,以及宣傳動員、社會監督,幫助群眾創業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對他們組織各類培訓、開展多種形式服務和提高創業就業服務能力給予支持,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局面。
(三十一)各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把就業再就業政策宣傳到群眾、企業和基層單位。繼續樹立和宣傳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基層單位切實落實政策的先進典型,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氣氛。要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依託企業、街道(鄉鎮)社區等基層組織和單位,通過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輿論宣傳,引導廣大下崗失業人員在國家政策扶持和社會幫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再就業。
(三十二)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如果國家對稅收制度進行改革,有關稅收政策按新的稅收政策執行。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和實施細則,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在不涉及稅收政策、不影響中央非稅收入、不增加中央財政補助的前提下,還可制定有利於本地擴大城鄉就業的其他政策。
國務院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