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
授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06〕40號
各保監局:
完善農村保險營銷體系是促進農村保險發展的基礎性工作。近年來,我會積極探索完善農村保險營銷體系的途徑,並在部分省市試點實施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制度。從試點情況看,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制度在加強農村保險營銷隊伍建設,服務農村保險發展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促進農村保險發展,我會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實施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村保險營銷隊伍建設的重要意義
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在農民、農業、農村風險保障體系中的作用,是保險業支持三農,服務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舉措。穩定和規範農村保險營銷隊伍,有利於完善農村保險銷售和服務體系,更好地為解決三農問題提供風險管理和保險保障服務。各保監局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保險營銷隊伍建設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保證質量,積極穩妥地開展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工作。
二、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工作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切實保護農民的利益,為農民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二是積極穩妥,保證質量,不對現行保險營銷體製造成衝擊;三是堅持貫徹落實持證上崗制度不動搖,確保農村保險營銷員具備應有的職業素質。
三、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應當嚴格把關、擇優授予、總量控制
(一)授予範圍
資格授予制度主要解決“老人保”時期遺留下來的農村保險代辦站(所)人員的資格問題,以及經營農村、農業保險業務並在農村基層設有營銷網點公司的代辦員或保險營銷員的持證問題。
(二)結合當地農村發展實際制訂授予辦法
申請授予的保險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在鄉鎮及以下農村基層地區有保險營銷網點;2、有適合在農村銷售的保險産品;3、制訂了農村市場的長期拓展規劃;4、制定了農村保險營銷員培訓制度和培訓計劃;5、在農村保險營銷隊伍建設、農村保險業務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
申請授予的人員應當由鄉鎮及以下農村地區的保險營銷服務網點管理,並且符合以下條件:1、年齡不低於40歲;2、具有農村基層戶籍;3、連續從事保險銷售工作不少於三年;4、上一年度代理保費收入不少於1萬元;5、至少參加過兩次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6、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7、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過保險業務、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培訓。
以上條件是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的最低要求,各保監局可以結合當地農村保險發展實際,制訂更嚴格的本地區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辦法,擇優錄取。
經保監局審核,符合授予條件的,可以核發《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獲得《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在當地保險行業協會登記註冊,並取得所屬保險公司發放的《農村保險營銷員展業證》後方可從事保險營銷活動。《農村保險營銷員展業證》持有人只能在戶籍所屬鄉鎮及以下農村地區從事保險産品銷售及相關服務工作。《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和《農村保險營銷員展業證》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製。
(三)授予總量應嚴格控制
各保監局對本轄區內總授予人數、每個保險機構的授予人數、以及每個行政村的授予人數應嚴格控制。總授予人數佔本轄區內保險營銷員總人數一般不超過3%,經濟發達地區授予人數佔比原則上應低於經濟欠發達地區。
四、落實保險公司對農村保險營銷員的培訓和管理責任
保監局應督促保險公司加強對農村營銷員管理,落實農村保險營銷員崗前培訓和後續教育管理制度,規範農村保險營銷員的銷售和服務行為,為農民提供優質的保險服務。
五、加強監督檢查
申請授予的保險公司和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頒發《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證書》,並給予警告;該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參加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不得申領《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保險公司組織、參與、協助申請人員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保監局要嚴肅查處,並根據有關法規對保險公司及其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行政處罰。
六、認真部署,精心組織
各保監局要根據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農村保險發展實際,制訂實施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制度的工作方案,向我會報備後實施。農村保險營銷員資格授予原則上實行一次性授予方案,保監局應在2006年6月30日前向我會報送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轄區內農村保險營銷隊伍基本情況;
(二)申請授予的保險公司農村網點情況、適合農村銷售的保險産品情況、農村市場的長期拓展規劃、農村保險營銷員培訓制度和培訓計劃、以及農村保險營銷隊伍建設、農村保險業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情況;
(三)授予辦法;
(四)計劃授予人數和授予比例;
(五)後續監管要求。
各保監局授予工作應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保監局在完成該項工作後,應及時總結經驗,在11月30日前向我會上報專項工作總結報告。
二○○六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