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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21日   來源: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為全面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根據目前全省依法行政工作實際,制發了《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縣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決定》(黑政發[2006]23號)。這一決定共七項三十條,從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建立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新機制、規範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執法隊伍教育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狠抓落實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我省推進縣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部重要文件。這一決定的出臺,必將為我省構建和諧龍江,建設法治政府,促進中央提出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各項方針、政策的落實,起到積極而重大的作用。

黑 龍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關於加強縣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決定
黑政發[2006]23號

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精神,加強縣級政府(含縣級市、市轄區政府,下同)法治建設步伐,夯實我省依法行政工作基礎,特作如下決定:

  一、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政府決策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決策機制。要逐步建立並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凡是涉及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決策事項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凡是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行政決策公佈實施前,應當經過本級政府法制機構的合法性審查。

  (二)規範行政決策行為,完善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決策必須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完善行政首長負責制與重大決策集體討論研究制度;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行政決策後的跟蹤落實、督辦檢查、信息反饋和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

  (三)認真組織實施《黑龍江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網站,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程序和方式,及時、準確、真實地向社會公開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二、理順行政執法體制,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四)依法界定政府部門的職能。要明確職責分工,按照“精簡、統一、效能”與權責一致的原則,依法規範政府部門的機構設置和職責權限,逐步實現職能、機構和編制法定化,減少行政機關職能交叉和重疊,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五)認真清理本地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主體。結合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查和執法依據梳理工作,對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和法定委託執法依據的行政執法機構,要結合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取消其行政執法職能;對職權交叉、多頭執法,或者因執法力量過散過弱,影響執法效率的執法領域,要合併相關機構。

  (六)積極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執法試點工作。要在城市管理領域積極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2006年要在全省縣(市、區)逐步推開。要在文化、交通、農業、資源環境等適合開展綜合執法工作的領域開展綜合執法試點工作,在行政執法部門內部只設一支統一承擔本部門各項行政處罰和日常監管任務的綜合執法機構。

  (七)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建立健全集中統一的公共財政體制。具有合法依據的行政執法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所需經費,統一由財政納入預算予以保障,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統一清理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非稅收入,並向社會公佈;堅決取消違法收費項目,取締行政機關設立的任何形式的“小金庫”;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繳分離”制度,非稅收入必須全部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收支不得以任何形式挂鉤。

  三、建立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新機制,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八)積極探索預防和解決社會矛盾的新路子。要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地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重點解決因企業改制、房屋拆遷、土地徵用及“三農”問題引發的涉及群體利益的社會矛盾。縣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主要領導應當親自閱批群眾來信、接待群眾重要來訪,研究解決人民群眾提出的合理訴求,切實將社會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從源頭上預防矛盾和糾紛的激化,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九)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預防和應急處理機制。要建立並完善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預測、應急指揮處置、搶險救援與物資保障體系,建立統一的應急指揮系統,提高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和抵禦風險能力。

  (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必須依法及時受理;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要重依據、重證據、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堅決糾正違法和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任何領導都不允許非法干擾行政復議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工作;對不履行法定行政復議職責,有案不受、或者違法辦案、拒不執行上級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決定的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要依法追究責任。省、市兩級政府要加強對縣級政府行政復議工作的監督指導,幫助其解決行政復議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十一)依法處理社會矛盾糾紛。凡是符合行政復議立案條件的,縣級信訪機構要及時告知信訪人到行政復議機關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的信訪案件,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後,要及時告知信訪人到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查復核,防止重復越級上訪。

  (十二)實行行政復議人員資格制度,加快行政復議隊伍職業化、專業化建設。要認真組織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並參加由省政府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未取得行政復議資格的人員不得上崗;要根據工作實際,不斷充實行政復議人員隊伍,保證行政復議工作的需要。

  四、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創造優良經濟發展環境

  (十三)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行為。要清理、取消不符合法律規定、妨礙公平競爭和市場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對依法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目錄管理並向社會公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和收費規定,積極推行行政許可集中辦理制度,提高辦事效率。

  (十四)堅持“少而精”原則,嚴格控制並精簡行政規範性文件。要嚴格控制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發數量,必須制發的,應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加強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確保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逐步實行規範性文件網上電子備案,建立規範性文件數據庫和網絡查詢平臺,定期向社會公佈文件目錄;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規範性文件,每2年進行一次評估和清理,並適時修改或廢止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的規範性文件。

  (十五)進一步健全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主要行政行為的程序性制度和案件評查制度,建立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約束行政裁量行為,減少執法的隨意性;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和杜絕行政權力與部門或者個人利益挂鉤的現象,嚴禁任何行政執法部門下達罰款指標。

  (十六)進一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要嚴格執行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全面推行和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要求,確保所有縣級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普遍建立和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並將其考核情況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考核體系;要逐步加大考核分值,使縣級以下各級行政機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情況真正同其行政首長的政績、獎懲挂鉤。

  (十七)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雜誌、專題講座、諮詢服務等多種形式,及時將法律、法規、規章和黨的方針政策送到基層,增強全民重法、守法的觀念,提高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

  (十八)各行署、市政府要統一調度所屬縣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力量,通過明查暗訪的方式對經濟社會發展中執法頻率高、任務重的領域開展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國家和省實行垂直領導的縣級單位也要自覺接受所在地縣級政府對其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各級監察、審計機關和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協同配合,定期通報情況,聯合開展檢查,形成監督合力。

  五、加強行政執法隊伍教育,增強執政為民意識

  (十九)教育和督促行政執法人員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觀念,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把行政執法隊伍入口關。對擬進入行政執法隊伍的人員,一律實行公開招錄,凡不符合招錄條件的,不得錄用為行政執法人員;對具有公務員身份從其他崗位調整到行政執法崗位的人員,要進行法律素質測試,測試不合格的,不得安排在行政執法崗位工作;嚴禁聘用臨時工、合同工等從事行政執法活動。2006年年底前,要對行政執法隊伍進行一次整頓,堅決清退所有超編配備的執法人員。

  (二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縣級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其中承擔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任務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每人每年脫産參加法制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周,重點學習綜合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經考試合格並取得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

  (二十一)縣級政府要定期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素質測試,並將測試情況作為其職務晉陞和競爭上崗的重要依據。2007年年底前,省政府法制辦、省人事廳要對全省各縣級政府所屬行政執法人員進行一次統一的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的保留其行政執法資格,經補考仍不合格的一律收繳行政執法證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

  六、強化法制機構建設,發揮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

  (二十二)進一步加強縣級政府法制機構建設。縣級政府在機構限額內可以獨立設立政府法制辦公室,規格為正科級,如不能獨立設置,可與縣級政府辦公室合署辦公,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強班子,配齊人員。縣級政府所屬部門、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指定專人負責法制工作。

  (二十三)縣級政府要為法制機構開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法制宣傳和培訓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經費,並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擠佔或挪用,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二十四)縣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自身建設,工作人員要努力鑽研業務,準確把握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精通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要經常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努力當好政府依法行政的參謀、助手和顧問。

  (二十五)省、市兩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加強對縣級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每年至少組織2次集中學習培訓,併為其工作交流和學習考察創造條件,不斷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七、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狠抓落實

  (二十六)縣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的主要領導作為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要對本地、本部門貫徹執行《綱要》、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形成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的領導責任體系。縣級政府要成立以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本行政區域內推進依法行政的規劃和措施,加強對貫徹落實《綱要》和本決定工作的協調和領導。

  (二十七)認真落實《綱要》提出的領導幹部學法制度。要結合實際工作,組織政府組成人員及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領導幹部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增強法律意識,提高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公共事務和解決複雜社會問題的能力。每年至少安排2次法律知識講座。

  (二十八)縣級政府要根據本決定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意見,對縣級政府所屬部門及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具體要求,明確任務、落實責任,並在2006年6月底前將實施意見上報上一級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要自覺接受人大的監督,定期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情況。

  (二十九)各行署、市政府要把貫徹落實《綱要》和本決定的情況,作為本年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對縣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選擇2至3個縣(市、區)作為依法行政示範單位,幫助其制定規劃、落實措施、總結經驗、解決問題,帶動本地區的依法行政工作;每年都要召開一次依法行政工作經驗總結會,以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各縣級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

  (三十)省、市兩級政府要加強對縣級政府貫徹落實《綱要》和本決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照工作規劃、目標要求和工作進度,抓好督辦落實,發現問題及時指出或責令整改。對工作成績突出的縣級政府,給予表彰,對貫徹落實不力的,要予以通報批評。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