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函〔2006〕43號
關於發佈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如下:長春、吉林市區為5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3.9元/小時;四平、遼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區和延吉市、琿春市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3.5元/小時;其他縣(市)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3.1元/小時。
此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期為2006年5月1日至下一個調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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