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教育廳
關於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預算管理、
財務管理、公用經費支出管理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制定的《陜西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預算管理暫行辦法》、《陜西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財務管理暫行辦法》、《陜西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陜西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
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預算管理,保證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通知》(國發〔2005〕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初中和中心小學(以下簡稱農村中小學),村小(含教學點)納入所隸屬的鄉鎮中心小學統一管理。
第三條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預算資金由中、省、市、縣財政分級負擔,包括人員經費、對個人和家庭補助經費、公用經費、項目經費等。
第四條 農村中小學預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部門預算原則。按照部門預算編制辦法,實行一個學校一本預算。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為一級預算單位,初中和中心小學為二級預算單位,村小為基層預算單位。
(二)綜合預算原則。農村中小學預算包括學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要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實現收支平衡,統籌安排。
(三)突出重點原則。依據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按照保運轉、保基本支出、保重點的順序安排預算,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四)專戶管理原則。農村中小學預算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戶核撥,專款專用。
(五)績效考評原則。農村中小學預算實行績效考評制度,追蹤問效。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農村中小學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構成。
第六條 收入預算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勤工儉學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等。
第七條 收入預算編報,充分考慮需要和可能,根據年度業務開展計劃和支出需求情況綜合確定。收入來源要可靠、穩定,實事求是,不重報、不漏報、不虛報。
財政補助收入指農村中小學校從財政渠道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包括人員經費,按規定標準計算的對家庭和個人的補助,以及按規定比例由財政負擔的公用經費和校舍維修改造資金等。
事業收入指農村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
勤工儉學收入包括農村中小學校辦産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以上各項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捐贈收入、銀行利息收入等。
第八條 支出預算編報。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按照政策規定的標準和享受人員範圍據實編報到每一個人。
人員支出包括個人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等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包括離退休費、醫療費、住房補貼、撫恤和生活補助、助學金等支出。
公用支出按照政策規定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相關標準計算編報。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專項公用支出。其中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費、辦公費、印刷費、培訓費、實驗實習費、文體活動費、水電費、取暖費、交通差旅費、郵電費、會議費、勞務費、零星維修費、專用材料費等;專項公用支出包括辦公設備、專用設備、交通工具、圖書資料、教學軟體(課件)購置等費用。
項目支出按照實際需求編報。項目支出包括校舍購建費、校舍維修改造經費以及其他改善辦學條件等費用。
免教科書經費由省教育廳編報。
第九條 農村中小學校預算按照“兩上兩下”程序編制,從每年4月份開始編制下年度預算。
一上:農村中小學編報預算建議數。根據縣級財政、教育部門關於編制年度預算的統一部署,根據學校基本情況和事業發展需求,農村中小學編制年度預算建議草案,上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後,報送縣級財政部門。
一下:縣級財政部門下達預算控制數。縣級財政部門根據部門上報的預算建議數,將本級承擔的農村中小學經費和上級下達的預算指標一同納入農村中小學預算,並結合分項定額標準等因素,統籌安排農村中小學義務教育經費,確定下達各中小學預算控制數。
二上:農村中小學上報預算草案。農村中小學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和細目定額規定和有關標準,編制年度預算草案,逐級審核匯總後報送縣級財政部門。
二下:縣級財政部門批復預算。縣級財政部門將同級人大審議批准的預算草案批復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財政部門預算批復,下達各中小學預算。
第十條 縣級財政部門下達、批復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預算時,應分列二級和基層預算單位預算。
第十一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校均、班均、師均和生均等實物配備標準,確定農村中小學基本支出細目定額標準,並與縣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一同下達各農村中小學。
第十二條 農村中小學在編制預算時,按照縣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求,將學校通用的耗材和儀器設備等符合政府採購管理規定的商品和勞務(具體種類由縣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編入政府採購預算。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十三條 預算撥款。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由縣級財政按照預算進度直接撥付中小學,其中工資部分仍按原支付渠道發放到教師個人。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由學校提出用款計劃,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核後,向縣級財政提出申請,由縣級財政直接核撥農村中小學。對基礎資料翔實、管理規範和地處偏遠的農村中小學日常公用經費,也可由縣級教育部門直接向縣級財政申請用款計劃,經縣級財政審核後直接核撥農村中小學;專項公用支出和項目支出中符合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農村中小學預算一經批復,嚴格執行。在預算未確定前,縣級財政部門根據上年農村中小學月均實際支出情況,按月預撥公用經費,保證農村中小學正常運轉。
第十五條 縣級財政部門對農村中小學撥款要確保及時、足額、準確,不得截留、滯留和挪用學校預算經費。
第十六條 農村中小學嚴格按照批准的支出預算項目和科目執行,不得隨意變更或調整。確需調整的,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規定程序實施。
第十七條 學校預算執行中新增事項,除國家統一調資和突發性事件可申請預算追加外,其餘一律在編制下年度預算時統籌考慮。
第十八條 學校預算執行中項目資金有結余的,經財政部門同意後可留歸學校統籌使用;未完成項目的年度結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四章 決算編制
第十九條 預算年度終了,由學校按要求及時編制決算,經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形成部門決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決算要求數字真實,內容全面、準確,編報及時,不得估列代編,不得漏報、瞞報,虛列支出。
第二十一條 決算包括決算報表和決算説明。決算表式由財政部門統一印發。
第五章 績效考評
第二十二條 學校預算實行績效考評制度。績效考評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支出項目實施內容、資金管理效率、公共或社會效益等方面進行全面、綜合考評。
第二十三條 績效考評實行“統一組織、分級實施”的管理方式,財政部門統一組織管理,教育部門和學校分級實施。評價方法、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值、評價工作程序由財政部門會同教育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研究制定。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義務教育財政資金分配的主要依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建立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的農村中小學校經費管理使用監督制約機制。
學校要建立健全財務內控制度,完善內部財務管理約束機制,加強資金管理,自覺維護國家財經紀律,及時向教育部門彙報預算執行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各級分擔資金不到位,套取上級財政資金的,截留、挪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工作失職造成失誤並導致資金損失浪費的責任人或在資金使用管理中玩忽職守導致資金損失的責任人移交監察部門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設區市(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全省各級政府舉辦的城市中小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
學校收支明細參考表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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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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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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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政補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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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從各級財政部門取得的預算內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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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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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批准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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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勤工儉學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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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勤工儉學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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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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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取得的除上述規定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有償轉讓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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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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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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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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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統一規定的基本工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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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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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和地方統一規定的中小學教職工津貼、補貼等。如,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特教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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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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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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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會保障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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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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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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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項目未包括的人員全年支出,包括代課教師工資、各種加班工資、病假兩個月以上期間的人員工資、長期聘用人員及臨時工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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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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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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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中小學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人員的護理費和其他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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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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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中小學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退休人員的護理費和其他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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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退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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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退職人員的生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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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撫恤和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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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按規定開支的烈士家屬、犧牲病故人員家屬的一次性和定期撫恤金、喪葬費;中小學教職工和遺屬生活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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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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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開支的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中小學在職教職工、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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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住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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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開支的提租補貼、購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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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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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發放的中小學助學金、生活補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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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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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開支的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如獨生子女費、託兒補助費、職工探親旅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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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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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常公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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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學業務與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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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開展教學業務活動的一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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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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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辦公用品、書報雜誌、日常印刷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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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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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試卷、教學資料等大宗印刷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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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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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師培訓、學歷補償、學歷提高、新課程培訓等培訓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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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實驗實習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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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實驗、實習以及參加社會實踐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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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體活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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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會、文藝活動、宣傳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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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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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水費、污水處理費和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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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取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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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用的燃料費、爐具購置費、鍋爐臨時工工資以及學校統一支付的在職教職工宿舍取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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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交通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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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的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教職工出差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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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郵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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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開支的信函、包裹、貨物等物品的郵寄費及電話費、電報費、傳真費、網絡通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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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勞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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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勞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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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零星維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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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開支的教學和實驗設備的維修費、校捨得零星維修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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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專用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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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購買實驗室用品,消耗性體育用品等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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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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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支出項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離退休人員特需費、工會經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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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項公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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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公設備購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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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購置並納入固定資産管理範圍的一般辦公傢具和辦公設備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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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專用設備購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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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購置並納入固定資産管理範圍的各類教學實驗設備的支出。如教學儀器設備、電教設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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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工具購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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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購置各類交通工具的支出,如購置汽車、摩托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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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圖書資料購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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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購置的納入固定資産管理的各類圖書、資料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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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學軟體購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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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教學軟體(課件)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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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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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支出項目中未包括的專項公用支出。如批量購置課桌凳、學生用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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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項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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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舍購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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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購置、建造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和生活服務用房等建築物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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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校舍維修改造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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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對校捨得大中型維修和危房改造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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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善辦學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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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支出項目中未包括的專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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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
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中小學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農村義務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和《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和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意見》(陜政發〔2006〕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初中和中心小學(以下簡稱農村中小學),村小(含教學點)納入所隸屬的鄉鎮中心小學統一管理。
第三條 農村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原則是:認真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貫徹厲行節約、勤儉辦學方針,堅持公平、公開、透明原則,努力提高農村中小學財務管理水平。
第四條 農村中小學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依法籌措事業資金;加強會計核算,強化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産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五條 農村中小學財務管理有關責任。
(一)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貫徹國家財務規章制度,制訂農村中小學財務管理辦法;落實農村中小學經費,制訂開支標準,審核、批復預算;監管中小學國有資産;監管農村中小學財務活動,組織指導績效考評工作。
(二)教育部門主要負責貫徹執行農村中小學財務規章制度和辦法;配合財政部門制訂農村中小學開支標準;審核、編制農村中小學預算,組織管理農村中小學財務活動;建立農村中小學內部控制制度,分析、監督農村中小學財務狀況,加強農村中小學國有資産管理,組織實施農村中小學績效評價。
(三)農村中小學主要負責執行農村中小學財務制度和辦法;按時編制預算,嚴格開支標準,開展日常財務活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國有資産管理,定期分析各項財務活動;進行自身績效評價。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農村中小學財務統一納入縣級管理。即預算統一編制;資金縣級統籌、直接撥付;會計集中核算,實行代理制。
第七條 農村中小學賬務在縣級會計代理機構統一核算。不具備縣級統一核算條件的鄉鎮,可暫時實行鄉級會計代理,逐步向縣級會計代理機構統一核算過渡。
第八條 農村中小學財務由校長全面負責。村小(含教學點,下同)的財務納入農村中心小學管理,實行報賬制。學校設專(兼)職會計、出納各1人,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
第九條 建立農村中小學部門預算制度,實行一個學校一本預算,村小(含教學點)的預算由所隸屬的中心小學統一編制,統一管理。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條 農村中小學嚴格按規定收取費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各項收費、校辦産業、勤工儉學、捐贈等收入全部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
第十一條 農村中小學財政補助收入嚴格按規定落實到校,不得擠佔、挪用和截留。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按原渠道發放。
第十二條 農村中小學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年度各項支出,嚴格按批准的預算執行,不得隨意變更和調整。
第十三條 農村中小學預算內大額支出(一般指超過週轉資金額度),由學校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校委會集體審定後,上報縣級教育、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農村中小學通用耗材、儀器設備、校舍維修以及需要購置的資産或勞務,經校委會集體研究後,報縣級教育、財政部門審批,按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統一實施採購,並在學期開學前分發到校。
第十五條 農村中小學零星支出由學校業務部門提出申請,經財務人員審核後,報校長審批。
第十六條 縣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各學校學生人數、資産狀況等實際情況,核定一定數額的週轉資金,以保證學校教學業務的正常開展。
第十七條 會計代理機構可開設一個“農村中小學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接收縣級財政部門下達的農村中小學基本支出補助資金。“農村中小學預算資金專用賬戶”,按校分設專賬,中心小學賬戶下按村小(含教學點)建立分賬,賬戶內資金只能通過轉賬方式匯入農村中小學的專用賬戶,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第十八條 農村中小學就近在金融機構開設提取現金的專用賬戶,用於學校零星支出的現金支取。
第四章 賬務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中小學向會計代理機構報賬,並根據零星支出數額,及時補充學校週轉金。
第二十條 會計代理機構按校設立會計賬,代理學校處理賬務,並定期向農村中小學提供會計月報表。
第二十一條 每年年終,會計代理機構將農村中小學會計資料移交學校,並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會計代理機構嚴格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健全農村中小學會計核算制度。
第二十三條 農村中小學定期在校內外公佈學校財務管理情況,接受師生和群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農村中小學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會計制度,做好日常財務會計工作。
第五章 資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縣級教育、財政部門要加強農村中小學資産管理和監督,定期進行資産清查。
第二十六條 農村中小學要加強資産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資産、物品的購置、驗收、保管、使用、交接、維修等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農村中小學資産的出租、出借、出讓、變賣、對外捐贈、報廢、報損等,經校委會集體研究後,報縣教育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八條 對長期閒置資産,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審批後,在農村中小學之間調劑使用。
第二十九條 農村中小學各類資産不得抵押、擔保。
第六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三十條 農村中小學會同會計代理機構定期向有關部門提供財務報告。
第三十一條 農村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産負債表、收支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説明書。
第三十二條 財務情況説明書,主要説明農村中小學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産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農村中小學按縣級教育、財政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中小學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産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設區市(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五條 全省各級政府舉辦的城市中小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陜西省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
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省財政廳 省教育廳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管理,規範公用經費支出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教育部《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初中和中心小學(以下簡稱農村中小學),村小(含教學點)納入所隸屬的鄉鎮中心小學統一管理。
第三條 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是指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在教學活動和後勤服務等方面開支的費用。
具體開支範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日常辦公、印刷、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教學軟體(課件)購置及實驗耗材、信息技術教育耗材等,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開支。
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資料費、住宿費以及按規定應予補助的費用。
第四條 縣級財政、教育部門合理確定不同類別中小學公用經費分項開支定額標準、實物配備和耗材消耗標準,並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適當向辦學條件薄弱的學校傾斜,保證不同規模學校教學業務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 農村中小學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要保證學校日常教學活動的開展,又要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第六條 農村中小學制定本校公用經費管理制度,細化支出範圍及標準,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同時明確實物管理責任,建立物品採購臺賬,建立健全物品驗收、保管、領用制度。
第七條 農村中小學要加強公用經費的預算、賬務和實物管理,建立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管理機制。
第八條 農村中小學符合政府採購的購置項目,由縣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所採購商品由縣級有關部門組織驗收,並書面通知到有關學校;向學校提供物品時,需同時提供物品的種類、數量、型號、單價、供貨單位等方面內容的清單。
第九條 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納入預算管理後,學校只能按規定收取寄宿生住宿費。自2009年春季開學起,取消寄宿生住宿費。學校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學校代學生統一購買課本、作業本,應據實結算,嚴禁收取任何形式的服務費;嚴禁向學生搭售地方教材及教輔資料。
第十條 農村中小學定期公佈公用經費使用情況,接受師生和群眾的監督。同時定期進行公用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分析,確保學校教學業務的順利完成。
第十一條 全省各級財政、教育行政部門要對公用經費的支出嚴格管理,加強監督,定期組織檢查,對不按規定使用公用經費的,依法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各設區市(區)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政府舉辦的城市中小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