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五一”期間食品藥品
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食藥監電〔200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協調辦公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直屬單位:
2006年“五一”黃金周即將來臨,為做好節假日期間食品藥品監管工作,確保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認真落實相關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現將“五一”期間食品藥品監管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請結合本地區實際做好相關工作。
一、加強領導,切實做好食品藥品監管工作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06年全國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6〕24號)要求,各地區要在“五一”期間,對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食品批發市場、集貿市場、個體商販、小作坊、小商店、小食堂、小餐館開展集中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和取締各種形式的無證經營和違法經營活動。特別要加強對旅遊景點等重點區域食品經營場所的食品安全檢查,防止重大食物中毒和投毒事件發生,對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要做到及時發現、及時處置、及時上報。
進一步加強藥品、醫療器械市場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工作,嚴防假劣藥品、醫療器械乘機流入市場。各地區要在“五一”期間,組織並部署對行政區域內的旅遊城市和景區的藥品、醫療器械市場進行一次檢查,依法查處和取締各種形式的無證經營和其他違法經營活動,把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等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打擊和整治的重點。同時,充分發揮農村藥品監督網的作用,把藥品監管工作延伸到鄉鎮和村莊。
各地要充分利用“五一”黃金周有利時機,通過新聞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食品藥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正面報道各級政府和部門加強飲食用藥安全所做的工作,宣傳有關法律法規,增強企業自律意識和消費者的自我保護能力;揭露曝光違法犯罪行為,從嚴整治虛假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開展誠信和職業道德綜合教育,倡導守法誠信,強化生産經營的誠信意識,努力營造規範有序的良好市場環境。
二、防微杜漸,切實做好安全防範和檢查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各單位、各部門要在節前認真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全面檢查安全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責任是否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是否到位。特別是對重點部門、要害部位及存有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地方,要深查、細排,切實加強安全保衛、消防設施運行的管理,確保不留盲區和死角。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整改,督促落實。對於因客觀原因一時無法解決的問題要指定專人“重點看守”,確保節日期間不發生事故。
各單位、各部門要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格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要求,明確分工、密切配合、各負其責。按照本單位、本部門突發緊急事件應急預案,切實加強節日值班巡邏,保證通訊聯絡通暢,堅持大事報告制度,對發現的問題迅速妥善處理並報告。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也應按照當地政府的部署做好相關工作。
三、落實責任,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各單位、各部門要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認真做好節日期間的維護穩定工作。要繼續加強反對邪教工作的領導和對黨員幹部的教育,深刻認識鬥爭的長期性、複雜性和尖銳性。要按照責任制的要求,對防範騷擾電話,處置突發和極端事件,防範“法輪功”人員鬧事等有關工作機制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要掌握本單位人員的思想狀況,對重點人員進行深入細緻的摸底排查。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關於進一步規範穩定工作值班制度和請示報告工作制度的通知》(國工辦〔2004〕48號)的要求,實行零報告制度。各單位在4月30日至5月7日期間,每日16:00前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值班室報告當日穩定工作情況(工作日報局穩定辦)。其中重大突發事件要隨時報告,無情況發生也要報告。
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也應按照當地政府的部署做好維穩工作安排。
四、嚴格制度,切實加強應急值守工作
嚴格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確保值班崗位時刻有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在崗。各單位、各部門要落實帶班領導,帶班期間通訊工具要保持通暢,確保及時聯絡。請各單位、各部門將節假日值班安排于4月29日16:00前上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值班室。
加強長假期間的應急值守工作。一是值班人員必須按照值班工作制度履行職責,不得隨意換班,借用人員不得值班。二是值班人員要做好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工作,遇有重大突發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按照《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藥品和醫療器械突發性群體不良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並及時報告。三是要安排足夠的應急力量,承擔應急工作的人員必須保證通訊暢通,發生突發事件時必須及時到崗。四是各單位、各部門領導班子成員不得同時離開轄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穩定辦聯絡電話:
010-68313344轉1809、1819;010-88372257(傳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值班室聯絡電話:
010-68316825;010-68310909(自動傳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