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進一步
規範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教財〔200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發改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發改委、財務局,有關部門(單位)財務司(局)、教育司(局):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下,經有關方面共同努力,高校收費管理工作不斷加強,收費行為日趨規範,亂收費勢頭得到一定遏制。但是,高校收費工作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高等教育改革和發展的不斷深化,一些新的教育、教學形式的收費政策尚不明確;高校為學生提供服務的收費和代收費等收費行為缺乏必要的規範;部分地方和高校仍存在擅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標準等違規收費行為。為進一步加強公辦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收費管理,規範高校收費行為,堅決治理亂收費,維護高校和學生的正當權益,保障學校、學生正常的教學及學習生活,促進高等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和考試費三類。
(一)學費 高校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向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招收的各類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專科(高職)生,預科生,專升本學生;第二學位、雙專業、雙學位、輔修專業學位學生;各類國家沒有安排財政撥款的研究生(包括專業學位研究生,在職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研究生,申請碩士、博士學位的同等學力人員,示範性軟體學院工程碩士研究生,委託培養、自籌經費碩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生等);以本碩連讀、本碩博連讀形式學習的本科階段的學生;自費來華留學生;參加高等學歷教育文憑考試、自考助學班、應用型自考大專班學習的學生等收取學費。
學費應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學生繳納學費後,如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高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學費。
高校學費標準按屬地化原則管理。國家現行高校收費政策有規定的,執行現行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綜合考慮實際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住宿費 高校為在本校接受各類教育的學生提供住宿的,向學生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應按學年或學期收取,不得跨學年預收。如學生因故退學或提前結束學業,高校應根據其實際住宿時間,按月計退剩餘的住宿費。
住宿費標準按屬地化原則管理。國家有現行規定的,執行現行規定;沒有規定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綜合考慮實際成本、住宿條件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進行審核,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考試費 高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教育行政部門或自行組織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博士學位入學考試,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博士學位水平考試,網絡教育學生入學考試,專升本考試,保送生測試,藝術類、體育類學生入學專業測試,高水平運動員以及其他特殊類型學生入學測試,來華留學生申請、註冊和考試等招生入學報名考試(含筆試、復試或面試),向參加考試的考生收取考試費。高校其他教育考試收費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高校考試費收費標準,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現行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管理,應按現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有關制度規定,抓好落實工作。
二、規範高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
(一)服務性收費 高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願選擇的服務並收取相應的服務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必須堅持學生自願和非營利原則,即時發生即時收取,不得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嚴禁高校強制服務,或只收費不服務。高校向校外人員和單位提供服務的,也可收取相應的服務性費用。各地規範高校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具體意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高校以學校或院(係、所、中心等)名義,按照自願原則面向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提供各類培訓服務,向其收取培訓費。培訓費具體標準由高校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的原則制定,報所在地省級教育、價格、財政部門備案後執行。高校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要求或接受委託承辦的培訓班,向接受培訓的人員收取的培訓費,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二)代收費 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願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相關費用。高校不得強行統一收取代收費,也不得在學生繳納學費時合併收取,並應及時據實結算、多退少補,不得在代辦收費中加收任何費用。高校學生公寓內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學生自主採購,不得強行統一配備。
各地規範高校代收費管理的具體意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三、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各地教育、價格、財政部門和各高校要按照本通知和《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06年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教監〔2006〕6號)的有關規定,對高校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並嚴格按照原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計價格〔2002〕792號)的有關規定,將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學生和社會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未經公示,不得收費。高校在招生簡章中必須註明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
四、加強許可證、收費票據和資金的管理
高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必須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高校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時要按照財務隸屬關係使用財政部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在收取服務性收費時應使用相應的稅務發票。
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當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管理和核算,並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財務隸屬關係及時全額上繳財政專戶或國庫,支出由財政部門按預算核撥。服務性收費原則上也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收取,不具備條件的,可由學校相關職能部門收取,但應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進行管理和核算,嚴禁由高校財務部門之外的其他部門自立賬戶進行管理和核算。
高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收入應全部用於學校的辦學支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得將學校的收費收入用於平衡預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擠佔、截留、挪用學校收費資金。學校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使用收費資金,不得隨意髮發錢物。
五、加強監督檢查,堅決治理高校亂收費
高校要切實落實收費管理“一把手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自覺規範收費行為。各地教育、價格、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收費的監督,對高校不按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要按各自的職責依法進行嚴肅查處,並依照相關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學生來內地(祖國大陸)高校接受學歷與非學歷教育的,與大陸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政策。
教 育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