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政務公開>> 部門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26日   來源:食品藥品監管局網站

關於在藥品廣告中規範使用藥品名稱的通知
國食藥監市〔2006〕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了貫徹落實《藥品説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局令第24號),加強藥品廣告的監督管理,在藥品廣告中使用規範的藥品名稱,現就藥品廣告審批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藥品商品名稱不得單獨進行廣告宣傳。在文字廣告以及電視廣告的畫面中,使用藥品商品名稱的,必須同時出現藥品通用名稱。
  二、藥品廣告中不得使用未經註冊的商標;不得以産品註冊商標代替藥品名稱進行宣傳(經批准的作為藥品商品名稱使用的文字型註冊商標除外)。在藥品廣告中宣傳註冊商標的,必須同時使用藥品通用名稱。
  三、在文字廣告以及電視廣告的畫面中,藥品商品名稱的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藥品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1/2,藥品通用名稱的字體和顏色必須清晰可辨;産品文字型註冊商標的字體以單字面積計不得大於通用名稱所用字體的1/4。
  四、本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經取得藥品廣告審查批准文號的廣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內繼續發佈。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