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事宜的通知
交水發〔2006〕238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交通廳(局、委),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港口局,各對外開放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外開放港口經營人:
為做好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和《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的通知》(交水發〔2006〕156號),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另有規定外,港口設施保安費由取得有效《港口設施保安符合證書》的港口設施經營人向進出港口的外貿進出口貨物(含集裝箱)的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收取。
二、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港口設施保安費收取及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各省級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分別負責監督全國和本省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收取及使用。
三、20英尺重箱和40英尺重箱以外的其他非標準外貿進出口集裝箱按相近箱型的收費標準收取,集裝箱拼箱貨物按貨物的實際計費噸分攤港口設施保安費;集裝箱以外的其他外貿進出口貨物按計費噸收取。
四、空集裝箱(含商品箱)、進口化肥、國際旅客(含國際旅遊船和港澳線旅客)、國際轉關運輸集裝箱、國際轉關運輸的其他貨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規定免徵貨物港務費的貨物,免收港口設施保安費。
五、外貿進口或出口的內支線運輸集裝箱,由承擔國際運輸段的船方(或其代理人)向其挂靠的中國港口代交港口設施保安費。
六、外貿進口貨物或集裝箱因故卸在中途港不繼續運往到達港的,港口設施保安費由中途港計收。
外貿進口貨物或集裝箱因故卸在中途港未辦理清關手續,並繼續經水運運往原到達港或其他中國港口的,港口設施保安費由到達港計收。
七、港口設施保安費應收額的80%用於:
(一)保安設施及其輔助設施(設備)的建設(配備)、維護、管理;
(二)保安人力資源和國內、國際交流的支出;
(三)《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制定、修訂和保安演習、演練的支出;
(四)其他相關支出。
八、港口設施保安費應收額的20%用於:
(一)港口公共區域保安設施(設備)的建設(配備)、維護、管理;
(二)保安人力資源和國內、國際交流的支出;
(三)保安監控及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管理;
(四)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港口設施保安評估報告》和《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的制定和修訂;
(五)組織保安演習、演練的支出;
(六)組織保安培訓的支出。
九、港口設施經營人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加強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收取和使用管理,並實行專項核算。
本通知未作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港口收費規則(外貿部分)》的規定辦理,以上自二○○六年六月一日零時起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