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調整鑽石及上海鑽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廣東分署、天津、上海特派辦、各直屬海關:
為規範國內鑽石市場,平衡同類商品稅收負擔,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鑽石及上海鑽石交易所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自上海鑽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毛坯鑽石,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納稅人自上海鑽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成品鑽石,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徵即退。進入國內環節,納稅人憑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金。
納稅人自上海鑽石交易所銷往國內市場的鑽石實行進口環節增值稅免徵和即徵即退政策後,銷往國內市場的鑽石,在出上海鑽石交易所時,海關按照現行規定依法實施管理。
二、出口企業出口的以下鑽石産品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不予退稅或抵扣,須轉入成本。具體産品的範圍是:稅則序列號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各地稅務機關要注意含有鑽石的産品的出口動態,凡發現企業出口産品含鑽石且價值比重較大,同時不屬於以上所列産品範圍,以及執行中發現其他問題的,應及時報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三、對國內鑽石開採企業通過上海鑽石交易所銷售的自産毛坯鑽石實行免徵增值稅政策;不通過上海鑽石交易所銷售的,照章徵收增值稅。
四、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鑽石,通過上海鑽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免徵增值稅;不通過上海鑽石交易所銷售的,在國內銷售環節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
對國內加工的成品鑽石,進入上海鑽石交易所時視同出口,不予退稅,自上海鑽石交易所再次進入國內市場,其進口環節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4%的部分,由海關實行即徵即退。
五、對上海鑽石交易所取得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會員繳納的年費收入照章徵收營業稅。
六、關於上海鑽石交易所的保稅政策和鑽石的其他稅收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七、進口環節增值稅即徵即退的具體操作辦法由海關總署制定;對鑽石的國內環節的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八、對以一般貿易方式報關進口的工業用鑽,不再集中到上海鑽石交易所海關辦理報關手續、實行統一管理,照章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具體商品範圍見附件)。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工業用鑽範圍
財 政 部
海 關 總 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六月七日
附件:
工業用鑽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