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有序開發小水電切實保護生態環境的通知
環發〔2006〕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保局(廳)、發展改革委:
小水電是清潔的可再生能源。近年來,各地積極發展小水電,對解決廣大農村及偏遠地區的用電需求,緩解電力供需矛盾,優化能源結構,改善農村生産生活條件,促進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小水電快速發展的同時,不少地區也出現了規劃和管理滯後、濫佔資源、搶奪項目、無序開發、破壞生態等問題。一些項目未履行建設程序及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即擅自開工建設,施工期間未落實環境保護措施,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態破壞;一些項目在設計和運行中未充分考慮和保障生態用水,造成下游地區河段減水、脫水甚至河床乾涸,對上下游水生生態、河道景觀及經濟生活造成了不利影響。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加強小水電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防止不合理開發活動造成生態破壞,切實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現通知如下:
一、做好小水電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依法實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小水電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和經濟發展需要,結合生態功能區劃,按照“統籌兼顧、科學論證、合理佈局、有序開發、保護生態”的原則,組織編制小水電資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重點開發、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的區域,並按規定程序審批。要進一步強化規劃對小水電建設的指導作用,增強規劃的約束力和權威性。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要充分發揚民主,做好與相關規劃的銜接與協調、公眾參與和專家論證等工作,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對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的地區,可對小水電資源進行重點開發;對部分生態脆弱地區和重要生態功能區,要根據功能定位,對小水電資源實行限制開發;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他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地區,原則上禁止開發小水電資源。
編制或修改小水電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規劃,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未列入規劃的小水電建設項目,以及未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中的小水電建設項目,環保部門不予審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發展改革部門不予審批或核準。
二、嚴格小水電項目建設程序和準入條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小水電開發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建設程序報批、核準,規範各項前期工作和審查審批程序。要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處於環境敏感區和單機裝機容量在50000千瓦-1000千瓦的小水電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處於非環境敏感區和單機裝機容量小于1000千瓦的小水電項目,可以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前,應當完成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手續。未取得省級環保部門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予核準或審批,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小水電項目建設要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根據當地生産、生活、生態及景觀需水要求,統籌確定合理的生態流量,落實相關工程和管理措施,優化水電站的運行管理,實行有利於生態保護的調度和運行模式,避免電站運行造成下游河段脫水,最大限度地減輕對水環境和水生生態的不利影響。
三、強化後續監管,落實各項生態保護措施
小水電建設要全面推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承包制、建設監理制和竣工驗收制。在項目設計、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等各個階段,要高度重視生態保護工作,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規範工程建設管理各項活動,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運行。設計單位在項目設計時,應當依據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並將環保投資納入工程概算。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的要求制定施工期環境監理計劃,在施工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環境保護責任,定期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及項目主管部門提交工程環境監理報告。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中的環保要求,落實生態保護措施。
四、擴大公眾參與,強化社會監督
對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小水電開發規劃和建設項目,規劃編制機構和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開發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採取便於公眾知悉的方式,公開有關開發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信息,收集公眾反饋意見,並對意見採納情況進行説明。環保部門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後,應當向社會公告受理的有關信息,必要時,可以通過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
各地要強化對小水電資源的管理,儘快完善小水電資源開發管理的相關法規,實行小水電資源開發權的有序、有償使用和市場化,建立公平高效的小水電資源市場開發機制。要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積極開展試點。各地要加強在建和擬建小水電項目監督管理,對違規項目,應嚴肅查處,杜絕無序開發、浪費資源和破壞生態的現象,引導小水電健康發展。
二○○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