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辦公廳文件
廳水字〔2006〕204號
關於碼頭靠泊能力核查工作延期的通知
遼寧、河北、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省(自治區)交通廳、港航管理局,天津市交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
為規範超過原設計靠泊能力靠泊碼頭的管理,確保港口安全生産,我部于2006年3月下發了《關於加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交水發〔2006〕81號,以下簡稱《通知》),各地港航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通知》精神,認真開展了碼頭靠泊能力論證、核查工作。鋻於目前超能力靠泊現象相當普遍,論證工作量大,論證工作技術複雜,以及各港論證核查工作的進展情況,為積極穩妥地做好此項工作,經研究,決定將原定於2006年7月1日的截止日期調整為2006年12月31日。
希望各地港航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繼續嚴格按照《通知》精神,抓緊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工作,並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辦公廳(章)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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