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韓稅收協定
第二議定書生效執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大韓民國政府于2006年3月23日在北京簽署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二議定書,業經雙方外交部分別於2006年4月13日和2006年7月4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議定書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據該議定書第七條的規定,議定書應自2006年7月4日起生效執行。上述議定書文本,總局已于2006年4月5日以國稅發〔2006〕52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