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佈第一批定點生産的
城市社區農村基本用藥目錄的通知
國食藥監市〔2006〕3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及《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精神,為促進城市社區、農村醫藥衛生工作發展,確保人民用藥安全、方便、價格合理,我局決定開展城市社區、農村基本用藥定點生産、配送工作。經研究,確定了第一批定點生産的城市社區、農村基本用藥目錄(見附件1),現予以公佈。
請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本通知後,將定點生産、配送的有關政策及時轉達給轄區內相關藥品生産企業。相關藥品生産企業可根據目錄、定點生産企業條件(見附件2)要求,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定點生産的申請。經批准後,可進行城市社區、農村基本用藥的生産銷售。
附件:1.第一批定點生産城市社區、農村基本用藥目錄
2.城市社區、農村基本用藥定點生産企業條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第一批定點生産城市社區、農村基本用藥目錄
附件2:
“城市社區、農村基本用藥”定點生産企業條件
一、具有《城市社區、農村基本用藥目錄》中藥品的批准文號。
二、具備完整藥品質量保證體系,沒有委託檢驗項目;嚴格執行GMP,沒有藥品生産質量的不良記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制度完善。
三、在保證藥品質量條件下,能夠通過簡化藥品包裝、變換規格等方式進一步降低成本。
四、在符合國家藥品價格管理規定的條件下,公佈專供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有條件的可以標識在外包裝上)。
五、具有保證專供藥品配送到基層的條件,把保證藥品在流通環節的質量。
六、更改藥品保證及規格可直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批准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