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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7月26日   來源:勞動保障部網站

關於開展創建勞動關係
和諧企業與工業園區活動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6〕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總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按照黨中央提出的關於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要求,為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增強社會和諧基礎,勞動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決定在全國開展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與工業園區活動(以下簡稱創建活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創建活動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推動企業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使創建活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發揮積極的作用。
  二、目標任務
  從2006年起,逐步在全國各類企業和工業園區(包括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園區、科技園區以及其他産業集聚區等)開展創建活動,促進企業和工業園區建立健全勞動關係雙方利益協調和勞動糾紛調處機制,全面落實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規定,規範企業用工行為,保持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實現企業良性發展,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三、創建標準
  (一)勞動關係和諧企業的創建標準
  1.全面執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100%,簽訂、變更、續簽、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勞動合同。
  2.企業規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
  3.嚴格執行國家工時、休假制度以及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沒有違法使用童工。
  4. 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5.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無重大傷亡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
  6.依法建立工會組織,支持工會開展工作,保證工會依法履行維權的基本職責。
  7.建立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簽訂內容具體、標準量化、操作性強的集體合同;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保證職工工資收入隨企業經濟效益同步增長。
  8.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行廠務公開或與企業相適應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9. 工會教育職工遵守企業規章制度,保障企業正常運營秩序;引導職工愛崗敬業,積極參與企業文化建設並認同企業文化。通過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等經濟技術創新活動,為促進企業發展獻技出力。
  10. 建立健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有效預防和調解勞動爭議,沒有發生因勞動保障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二)勞動關係和諧工業園區的創建標準
  1.園區內企業全面達到勞動關係和諧企業的創建標準。對不具備單獨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條件的小企業,通過簽訂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加以覆蓋。
  2.園區建立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和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對園區內企業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問題開展協商,預防和調解勞動糾紛,及時化解矛盾,園區內沒有發生重大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四、組織實施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代表組織要高度重視創建活動,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依託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要按照“整體規劃、分級實施、突出重點、循序推進”的工作思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針對當地企業和工業園區情況確定不同時期的創建活動重點,加強分類指導,嚴格掌握標準,規範工作程序,保證創建活動規範有序,健康發展。
  各地要定期組織開展勞動關係和諧企業與工業園區評審表彰活動。評審表彰工作一般應按申報、評審、公示、命名、表彰、公佈6個階段進行,由企業和工業園區按規定向負責評審的縣級以上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辦公室自薦申報,經評審合格並公示後未發現問題的,授予“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和“勞動關係和諧工業園區”稱號,採取適當方式予以表彰激勵,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上級協調勞動關係三方開展評審表彰的,由下級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辦公室逐級組織申報。對獲得榮譽稱號的企業和工業園區,發生有不符合創建標準行為的,要由負責評審表彰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及時取消其稱號,並向社會公佈。
  要加強對創建活動的宣傳工作。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廣泛宣傳創建活動的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宣傳開展創建活動取得的成效,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創建環境和氛圍,努力爭取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參與創建活動。要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注意發揮典型引路的作用,指導、推動創建活動順利開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辦公室要及時將本地區開展創建活動的進展情況報國家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辦公室。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