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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8月10日   來源:衛生部

關於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充分
發揮中醫藥作用的意見

國中醫藥發〔2006〕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國發〔2006〕1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就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充分發揮中醫藥(含民族醫藥,下同)的作用,提出以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基本原則
  堅持中西醫並重,突出中醫藥特色,充分發揮中醫藥的優勢與作用。
  堅持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不斷拓寬中醫藥服務領域,提高中醫藥服務能力。
  堅持在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網絡建設中,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醫藥資源,完善社區中醫藥服務功能。
  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點面結合,穩步發展。
  (二)工作目標
  到2010年,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中醫藥服務設施齊備、人員配備合理、服務功能完善、服務水平有較大提高,基本滿足社區居民對中醫藥服務的需求。東中部地區地級以上城市和西部地區省會城市要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社區居民的需要,加快社區中醫藥服務的發展。
  二、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中醫藥資源
  (三)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配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中醫藥服務納入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建立健全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為主體,以中醫門診部、中醫診所等其他基層中醫醫療機構為補充的社區中醫藥服務網絡。在調整現有衛生資源時,要將中醫(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下同)醫療機構作為社區內衛生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加以充分利用,政府舉辦的一級、部分市(地)轄區的二級中醫醫院等基層中醫醫療機構可以轉型為具有中醫藥特色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發展社區中醫藥服務。
  (四)各地要按照《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本標準》和《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站基本標準》的要求完成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藥服務設施配置和人員配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開設中醫診室,有條件的應設置中藥房,配備一定數量的中藥飲片、中成藥,配置常用的中醫藥診療設備;社區衛生服務站要配備一定數量的中成藥,有條件的可配備一定數量的中藥飲片,並配置常用的中醫藥診療設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醫師總編制內配備一定比例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社區衛生服務站至少配備1名能夠提供中醫藥服務的執業醫師。
  (五)建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公立中醫醫院(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院,下同)合理的分工協作關係。公立中醫醫院要積極參與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加強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中醫藥業務指導,主動承擔社區衛生技術人員中醫藥知識與技能的培訓任務,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實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公立中醫醫院多種形式的中醫藥服務的聯合與協作,建立有效的雙向轉診制度。
  三、完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中醫藥服務功能
  (六)在開展社區中醫藥服務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充分發揮中醫藥的特色優勢,開展中醫藥預防、保健、康復、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健康教育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服務。
  要針對社區居民的主要健康問題及疾病的流行趨勢,應用中醫藥理論和方法,開展疾病預防。
  要應用中醫藥方法與適宜技術開展對診斷明確的一般常見病、多發病治療。特別要積極應用針灸、推拿、拔罐、中藥熏蒸等安全、有效、便捷、經濟的中醫藥適宜技術,為社區居民服務。
  要運用中醫藥養生保健理論方法指導社區居民特別是老年人、婦女、亞健康等重點人群開展養生保健。
  要應用中醫藥康復手段,結合現代理療方法,對中風後遺症、傷殘等疾病進行康復治療。
  要運用中醫藥知識開展優生優育、生殖保健和孕産婦保健的諮詢及指導。
  要在社區居民中,通過多種形式的中醫藥預防、養生保健科普活動,宣傳普及中醫藥養生保健、防病治病知識,推廣使用有中醫藥特色的健康處方,引導社區居民建立健康生活方式。
  四、加強社區中醫藥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
  (七)各地要通過多種形式,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中醫藥畢業後教育、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對其他醫護人員進行中醫藥基本知識與技能培訓。其中,對申請註冊中醫類別全科醫學專業為執業範圍的執業醫師進行崗位培訓和規範化培訓,並逐步與中醫類別全科醫學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結合起來。
  (八)各地要依託現有中醫藥教育、醫療資源,建設一批社區中醫藥知識與技能培訓基地,培養一批中醫類別全科醫學專業師資和學科帶頭人,組織編制一批適合不同層次中醫藥人才培養需要的全科醫學教育培訓教材,不斷提高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工作能力。
  五、加強組織領導和管理
  (九)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把發展社區中醫藥服務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切實加強對社區中醫藥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要積極配合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把中醫藥服務納入本地區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統一安排,統籌發展。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中要有中醫藥管理部門和人員參加。
  (十)各地在制定社區衛生服務發展政策時,要考慮中醫藥的特點,要有利於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發揮。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在當地政府城市社區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認真落實《指導意見》及配套文件中提出的發展社區中醫藥服務的各項保障措施,研究制定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充分發揮中醫藥作用的有關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社區衛生服務從業人員的中醫藥基本知識和技能培訓,大力推廣社區中醫藥適宜技術。
  (十一)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加強社區中醫藥服務的行業管理。強化中醫藥從業人員、中醫藥技術服務項目的準入、中藥飲片和中成藥的使用、中醫藥服務質量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明確社區中醫藥服務的範圍和內容,完善社區中醫藥服務考核評價指標,加強社區中醫藥服務的標準化建設。對不符合要求的中醫藥從業人員,要及時調整、退出,保證中醫藥服務質量。要將中醫藥業務開展情況納入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其管理人員年度工作考核目標,將接受中醫藥服務居民的滿意度作為考核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業績的重要標準。
  (十二)加大對社區中醫藥服務的支持力度,為社區中醫藥服務發展提供必要的物質保障。在各級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社區衛生服務事業經費投入中,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管理部門要安排一定的資金用於發展社區中醫藥服務,特別要加大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所需的基本設施設備和人員培訓的投入,逐步解決本地區社區中醫藥服務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衛     生     部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