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學課本配套産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
國稅函[2006]770號
寧波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於納稅人銷售教材配套産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的請示》(甬國稅發〔2006〕13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教材配套産品與中小學課本輔助使用,包括各種紙製品或圖片,是課本的必要組成部分。對納稅人生産銷售的與中小學課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産品(包括各種紙製品或圖片),應按照稅目“圖書”13%的增值稅稅率徵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