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券公司承銷限額豁免有關問題的通知
證監機構字〔2006〕226號
各證券公司:
近期,隨著“中國銀行”、“大秦鐵路”等大盤股的發行,部分證券公司按照《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199號)的有關規定向我會申請承銷限額豁免。為進一步防範承銷業務風險,督促證券公司加快整改,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凈資本低於規定標準或者存在重大整改事項的證券公司不得申請承銷限額豁免,公司單項包銷金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並且不得超過3億元。
二、凈資本符合規定標準且不存在重大整改事項的證券公司,在承銷大盤股時可以申請豁免“單項包銷金額不得超過凈資本的30%,並且不得超過3億元”的規定。
三、申請承銷限額豁免的證券公司,應當做出充足的應對包銷風險的流動性準備,並在取得我會同意豁免批文後才能簽訂承銷協議。
四、各證券公司應當在簽訂承銷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註冊地證監局報備承銷協議、承銷項目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包銷風險的應對方案。
五、《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34號)于2006年11月1日生效後,現有關於證券公司承銷限額的有關規定予以廢止。
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根據自身凈資本充足情況確定最大的承銷業務規模,確保公司每單承銷業務都有足夠凈資本來支撐。對於募集資金總額較大的股票發行,主承銷商應當擴大承銷團,分散包銷風險。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