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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0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商務部 信息産業部 教育部 科技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統計局 外匯局
關於發展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的指導意見

商服貿發〔2006〕5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信息産業廳(局),教育廳(教委、教育局),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統計局,外匯管理局:
  軟體産業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戰略性産業。近年來,我國軟體産業規模迅速擴大,佔世界軟體産業份額逐步提高,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穩步增長,為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我國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中存在的自主創新能力弱、國際化人才缺乏、市場開拓能力不強、産業鏈不完善等問題也日益突出,越來越制約著我國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質量和效益的提高,也日益影響著我國新興服務貿易的持續健康發展。
  抓住以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外包為代表的全球新一輪産業轉移機遇,發揮優勢,突出重點,提高我國軟體及信息服務業國際競爭力,大力促進我國新興服務貿易發展,是轉變對外貿易增長方式,提高出口質量和效益的迫切需要,也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十一五”規劃提出的到2010年服務貿易總額達到4000億美元發展目標的重要舉措,是實現我國從“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跨越的重要途徑。
  商務部、信息産業部、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統計局、外匯局聯合製定了《關於發展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的指導意見》,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落實,做好各項工作。
                       商務部 信息産業部 教育部
                        科技部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統計局 外匯局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關於發展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的指導意見

  為完成“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提出的2010年服務貿易總額達到4000億美元的發展目標,早日實現從“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的歷史性跨越,抓住當前新一輪全球産業轉移和結構調整的機遇,積極擴大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推動轉變外貿增長方式,促進我國新興服務貿易的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的發展目標
  (一)承接國外軟體和信息服務外包(簡稱軟體外包)日漸成為我國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的重要形式。軟體外包的實質是軟體和信息服務産業鏈各環節的專業化分工,本文所稱“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外包”特指國內服務供應商提供相應的軟體及基於IT的關聯服務,以滿足國外最終用戶自身相關業務需求的服務形式。
  (二)各部門加強合作與協調,研究適合軟體和信息服務出口特點的管理與服務模式,共同為軟體和信息服務出口創造良好的政策和産業環境,促進軟體和信息服務出口的穩步發展,爭取到2010年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總額超過100億美元,出口年均增速不低於25%,形成一批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識産權的軟體出口産品,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競爭力的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骨幹企業。
  二、積極培育出口促進和服務體系
  (三)確定一批具有技術研發優勢,或産業基礎優勢,或市場開拓優勢的重點聯絡企業,充分發揮優勢企業的示範帶動作用,實施大企業戰略,提高我國軟體企業的總體實力和國際競爭力。
  (四)加強對軟體産業基地和出口基地的服務,指導建立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公共商務信息服務平臺、境外知識産權諮詢中心等,不斷提高服務於企業的層次和水平。
  (五)鼓勵具備條件的地方發揮産業、市場和人才集聚優勢,加大對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的扶持力度,逐步形成出口梯隊,充分發揮出口促進和帶動作用,不斷優化區域佈局和産業環境。
  三、完善稅收扶持政策
  (六)加強對軟體出口現行各項鼓勵政策的宣傳,充分發揮政策的引導和扶持效應。軟體企業出口軟體、進口自用設備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七)財稅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結合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的趨勢和特點,繼續研究適用的稅收鼓勵政策。各部門協同配合,規範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模式,簡化管理程序。
  (八)對軟體和相關信息服務出口所必需的暫時進口貨物,可按照海關的有關規定予以延期出境。
  四、完善財政金融支持政策
  (九)各相關部門通過現有資金渠道,繼續加大對國家級軟體産業基地和軟體出口基地的資金投入,並根據基地的發展情況逐年增加。
  (十)加強資金支持和引導力度,利用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鼓勵軟體企業自主創新、採用國際標準實施軟體開發過程管理,加大對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境外知識産權保護的支持力度。
  (十一)鼓勵國家政策性銀行為軟體和信息服務出口項目提供中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並針對軟體企業特點給予扶持。鼓勵政策性信用保險公司為企業提供出口收匯保障、商賬追收服務和保險項下的貿易融資便利。
  (十二)加大對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企業的支持,允許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企業根據實際經營需求保留外匯。
  五、加強軟體出口的統計分析
  (十三)加強軟體出口的統計分析,完善軟體出口合同登記系統,對軟體出口實行實時、有效的管理。軟體出口合同登記繼續執行原外經貿部、科技部、信息産業部、統計局、外匯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軟體出口管理和統計辦法》(外經貿技發〔2001〕604號),統計數據將作為各地及有關企業享受各項軟體出口促進優惠政策的依據。
  (十四)進一步細化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統計標準,研究嵌入式軟體出口和以互聯網傳輸方式進行的軟體出口的統計方法,建立部門間出口數據分析及交流制度,為管理和決策提供數據支持。
  六、建立適應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發展需要的實用型人才培養體系
  (十五)以軟體企業人才需求為目標,完善以示範性軟體學院和示範性軟體職業技術學院為核心的實用型人才培養機制,促進軟體職業教育體系建設,加強從業人員在職培訓和資格培訓工作,逐步建立符合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發展要求的軟體人才結構。
  (十六)依託國家級軟體出口基地和各類軟體園區,發揮基地政策試點和示範作用,由政府、園區、企業合作,創新軟體及信息外包人才培訓模式。在條件成熟的地區,試點建立國家級“軟體外包人才培訓基地”。
  (十七)鼓勵國內外相關仲介培訓機構開展合作,借鑒國外先進的軟體人才培訓模式。參照國際慣例建立軟體人才評估標準,建立軟體人才信息平臺。
  七、加強知識産權保護
  (十八)各部門協同配合,推動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企業誠信度,完善行業誠信制度建設,減少由人員流動帶來的知識産權泄密。
  (十九)鼓勵國內外仲介機構加強交流與合作,通過多種方式,為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企業提供客戶資信評估服務。
  (二十)繼續積極推行軟體正版化。鼓勵軟體出口基地設立境外知識産權信息服務平臺,支持和指導軟體企業到境外申請專利、著作權、商標等知識産權,對申請和維護費用、代理費用等給予補貼。
  八、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二十一)加強政府間軟體領域的對話與合作,與條件成熟的重點國家和地區在雙邊聯(混)委會機制下設立“軟體工作組”,建立長效合作機制,落實政府間合作協議。
  (二十二)充分發揮我國外使(領)館經商處(室)作用,加強對駐在國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産業發展情況的綜合調研,掌握國際軟體和信息服務外包的發展趨勢和特點,推動國外發包企業與我國軟體企業建立業務聯絡。
  (二十三)與國外知名展會主辦機構建立實質性工作聯絡和信息交換機制,加強對軟體企業參加境外軟體展會、論壇和研討會的協調和指導,統一對外樹立中國軟體業的整體良好形象。
  (二十四)完善中國軟體及相關信息服務出口專門網站,提供國內外軟體和信息服務的政策法規、市場準入、項目需求、人才交流等信息。
  (二十五)為軟體企業人員在辦理出國護照及簽證手續上提供便利,依法為參與軟體領域重大國際交流合作活動的軟體專業人員提供進出境通關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