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06年第60號
自2003年10月11日起,中國與利比裏亞共和國恢復大使級外交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利比裏亞共和國政府貿易協定》,經商商務部,自上述時間起,中國對原産于利比裏亞的進口貨物恢復適用最惠國關稅稅率。此前已徵收稅款准予按本公告規定予以調整。 特此公告。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