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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02日   來源:國防科工委網站

關於印發《國防科工委機關行政訴訟
應訴工作規則》的通知

委辦法〔2006〕223號 

機關各部門:
  現將《國防科工委機關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國防科工委機關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推進國防科工委依法行政,規範行政訴訟應訴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國防科工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導致的行政訴訟,由政策法規司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相關司局予以配合。
  第三條 政策法規司承辦應訴事務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訴訟法律文書;
  (二)代擬行政訴訟答辯狀、上訴狀和申訴狀;
  (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受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以及行政訴訟答辯狀;
  (四)確定工作人員作為國防科工委的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
  (五)其他與行政訴訟相關的職責。
  第四條 政策法規司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應訴通知書和原告起訴狀副本後,應當就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原告是否是我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原告提起的訴訟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
  (三)原告因與我委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而提起的訴訟,是否存在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四)本案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五)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對上述審查內容有異議的,政策法規司應及時書面提請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五條 政策法規司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將原告的起訴狀副本送相關司局;相關司局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3日內將其確定的委託代理人名單和答辯意見提交政策法規司。
  政策法規司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受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以及行政訴訟答辯狀。
  第六條 出庭應訴的委託代理人應由政策法規司和相關司局選派。
  第七條 政策法規司應將代擬好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託書以及行政訴訟答辯狀報分管委主任審批。
  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案號、委託代理人、委託權限,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和加蓋國防科工委印章。
  第八條 政策法規司應與相關司局做好應訴前的準備,查閱案卷,收集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共同研究應訴方案。應訴方案確定後,委託代理人應當按照應訴方案擬定代理詞和法定辯論提綱。
  第九條 國防科工委在訴訟期間發現本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確有錯誤,決定撤銷、變更或者停止執行行政行為的,由政策法規司及時書面通知人民法院。
  第十條 一審原告或者其他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提起上訴進入二審程序的,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入再審程序的,政策法規司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政策法規司收到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後,認為應當上訴或者申訴的,應當草擬上訴狀或者申訴狀,報分管委主任審批。上訴狀或者申訴狀應加蓋國防科工委印章,並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 應訴案件結案後,政策法規司應及時將案件的全部材料存檔。
  第十三條 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因過錯導致案件敗訴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 國防科工委作為被告的民事訴訟,其應訴程序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則所稱3日、10日為工作日。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