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
整頓和規範活禽經營市場秩序
加強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見
國辦發〔2006〕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整頓和規範活禽經營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監管,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發生和傳播的一項重要措施。為進一步做好這項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過市場環節傳播,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活禽經營市場開辦條件,規範活禽經營行為。活禽經營市場(含活禽批發市場、有活禽經營的城市農貿市場、農村集貿市場等)建設要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衛生、建設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各地區要嚴格活禽經營市場開辦條件,嚴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場數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區新建活禽經營市場,並逐步將活禽經營市場遷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區。在城市農貿市場經營活禽的,活禽經營區域要有獨立出入口,與其他農産品嚴格分開;在農村集貿市場經營活禽的,也要與其他農産品分開,設立相對獨立的經營區域。活禽經營市場內水禽經營區域與其他家禽經營區域要相對隔離。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獸醫、工商、衛生等部門加強對活禽經營市場的監督檢查,對其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實施嚴格監管,凡不具備市場開辦條件的,要責令其暫停經營,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關閉。
二、嚴格活禽市場準入,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各級獸醫部門要加強檢疫監管,逐步推行禽類標識制度,對出欄及運離市場的活禽要嚴格檢疫,出具檢疫證明前要認真查驗有關檔案,保證上市活禽及禽類産品的衛生安全,嚴禁沒有檢疫證明的活禽及禽類産品上市銷售。各級工商部門要加強市場監管,規範市場交易,查處違法違規、假冒偽劣商品,規範市場禽類經營,嚴厲查處違法經營活禽及禽類産品行為。各級城管部門要加強巡查,嚴禁在城區市場外經營活禽。
三、規範市場活禽宰殺行為,逐步推行活禽定點屠宰制度。市場開辦單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殺管理制度,配備與宰殺規模相適應的消毒、通風和無害化處理等設施、設備,各級獸醫、商務、衛生、工商等部門要加強監管。活禽宰殺區域佈局、設施等要符合動物防疫、衛生等相關要求,實行封閉管理,並與銷售區域實行物理隔離。從事活禽宰殺的人員要符合衛生部門的要求,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活禽銷售人員和宰殺人員要有明顯的區分標誌,不得相互交叉。率先在大城市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場銷售和宰殺,推行“禽類定點屠宰、白條禽上市”制度並切實加強質量和衛生監管,確保禽肉新鮮、安全。
四、加強活禽經營市場衛生管理,實行定期休市制度。市場開辦單位要建立健全衛生、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對活禽經營、宰殺場所以及活禽籠具、宰殺器具等堅持每日消毒;對活禽糞便、污物以及宰殺活禽的廢棄物等要按照城市環境衛生等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活禽經營市場定期休市制度,在保證市場供應的同時,妥善安排活禽經營市場輪流休市或在市場內實行區域輪休。休市期間,市場開辦單位要組織對市場進行全面徹底地清洗、消毒。各級獸醫、工商、建設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活禽市場定期休市以及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的指導和監管。
五、加強對活禽和從業人員監測,實行定期抽檢制度。各級獸醫部門要制訂和完善對活禽經營市場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類産品安全的監測方案,定期對活禽及禽類産品、糞便、墊料等進行抽樣監測。各級衛生部門要制訂對以市場高暴露人員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監測方案,加強對從業人員的醫學監測。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定期互相通報監測結果。
六、完善應急預案,妥善處置突發情況。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應急預案,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一旦發生疫情,要立即啟動應急機制,各司其職,協同聯動,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擴散蔓延。活禽經營市場發生禽只異常死亡或出現可疑臨床症狀時,市場管理人員和經營人員要及時向當地獸醫部門報告。從業人員出現發熱伴咳嗽、呼吸困難等呼吸道症狀,要立即送醫療機構就診,並説明其從業情況,衛生部門要及時進行診治、排查和報告。
七、加強組織領導和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和消費者自我防護意識。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市場環節禽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國家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總體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防止活禽經營市場發生和傳播高致病性禽流感。要進一步加強禽流感防控知識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欄、宣傳單以及市場內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經營市場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大力宣傳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和科學防範知識,增強活禽經營市場開辦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責任意識,同時,積極倡導食用冰鮮禽肉,引導消費者轉變消費習慣,樹立更加健康的消費觀念。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