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允許台灣地區居民取得註冊
建築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6〕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臺辦,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促進兩岸建築領域專業技術人才交流,經人事部、建設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研究,現就允許台灣地區居民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度起,凡符合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台灣地區居民,均可在大陸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機構,報名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和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相應級別註冊建築師資格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可獲得該級別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
二、對部分符合註冊建築師資格評估認定條件的台灣地區知名資深建築師,開展一次評估認定工作。經評估認定合格人員,可獲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具備相應條件者可申請註冊執業。
附件:《台灣地區居民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的具體辦法》
人 事 部
建 設 部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台灣地區居民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的具體辦法
台灣地區居民可通過參加全國統一考試方式取得相應級別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台灣地區部分知名資深建築師可通過一次性評估認定方式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
一、通過全國統一考試方式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
(一)考試報名條件
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符合註冊建築師條例和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考試報名條件,均可報名參加全國一級、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考試。
(二)考試科目與成績管理
1、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設《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建築設計》、《建築結構》、《建築物理與建築設備》、《建築材料與構造》、《建築經濟、施工與設計業務管理》、《建築方案設計(作圖)》、《建築技術設計(作圖)》和《場地設計(作圖)》9個科目。各科目考試合格成績實行5年滾動管理。在連續5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9個)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
2、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設《建築結構與設備》、《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場地與建築設計(作圖)》和《建築構造與詳圖(作圖)》4個科目。各科目考試合格成績實行2年滾動管理。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4個)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
(三)考試有關要求
1、申請參加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的台灣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願的原則,向大陸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該省(區、市)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進行報名資格審查。經審查合格,由考試考務管理機構核發准考證並安排考場。申請人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2、台灣居民在報名時,應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所在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出具的職業年限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建築學專業學歷或學位。
3、對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中有關“完成規定的職業實踐”的要求,按照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辦法掌握。
4、由於全國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各科目成績均實行滾動管理,台灣居民報名和參加考試的地點應相對固定。確因工作原因,需到異地繼續參加全國註冊建築師資格剩餘科目考試的,在異地報名時,應向當地省(區、市)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機構提交本人上次參加相應級別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的檔案號,以便合成考試成績和發放資格證書。
5、台灣居民參加全國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全部科目合格後,應在最後一個考試科目通過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辦理領取相應級別資格證書手續。
6、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費按照《國家計委辦公廳關於調整註冊建築師和註冊結構工程師考試、註冊收費標準的通知》(計辦價格〔2000〕299號)規定執行。考試報名費按照參加考試所在地省(區、市)價格部門批准的標準執行。
二、通過一次性評估認定方式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
對部分符合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評估認定條件的台灣地區知名資深建築師,開展一次性評估認定工作,經評估認定合格人員,可獲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具體時間和安排另行通知。
(一)評估認定的基本條件
1、取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建築學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2、從事建築設計工作滿20年,並主持過大型工程項目的建築設計工作不少於3項(參照大陸建設工程項目規模劃分標準);
3、具有大陸建築設計工作經歷,參與或合作完成民用建築工程中型及以上工程項目不少於2項;
4、參加大陸相關法律法規培訓,並經測試合格。
(二)培訓與測試
1、培訓(含測試)時間為2天,採用普通話授課方式進行。培訓內容包括:相關法律、相關法規、部門規章和制度要求4個部分。
2、測試包括筆試和面試,筆試時間為120分鐘,採用漢語紙筆作答方式進行。面試時間為30分鐘。
(三)評估認定工作程序
1、符合評估認定基本條件的申請人,可向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提交有關評估認定的申請材料。
2、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條件,對申請參加評估認定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台灣地區知名資深建築師材料進行審查。
3、經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審查合格的人員,方可參加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組織進行的相關培訓與測試。
4、參加培訓並測試合格的,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報人事部、建設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批准,頒發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佈獲得資格證書人員名單。
(四)註冊執業申請
通過評估認定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在大陸工作的人員,可向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請。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按照註冊建築師條例有關要求對其申請註冊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一級註冊建築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