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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08日 08時48分   來源:交通部網站

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
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廳財字〔2006〕382號

部屬各單位、部管各社團:
  現將《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
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行〔2006〕31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辦法》在公務人員出差等方面進行了重大改革,這是落實黨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的重要舉措,各單位要高度重視。
  二、本《辦法》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後,各地區定點飯店的確定,以及定點飯店的相關信息匯總、發佈等工作需要一段時間完成。在此期間,出差人員住宿主要以各地區、各單位的內部賓館、招待所為主。內部賓館、招待所接待條件不具備的,一般應住宿在社會上三星級及三星級以下的賓館、飯店。出差人員暫時按照副部長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標準以下憑據報銷。
  各地區飯店定點工作完成後,將另行通知。
  三、請各單位將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公務活動接待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包括中央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乾。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司局以上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單位級別在司局級以下的,需經本單位領導批准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部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分別確定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
  第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標準:副部長級人員住套間,司局級人員住標準間,處級以下人員兩人住一個標準間。
  出差人員必須到定點飯店住宿,住宿費按照定點飯店的收費標準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未到定點飯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出差到沒有定點飯店的地方,住宿費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定點飯店通過招標、協商方式確定,名單另行公佈。
  第十一條 中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住宿,其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伙食的,不實行包乾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伙食費用於抵頂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基層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傢具等托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傢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二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補充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産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直屬機關,參照本辦法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差旅費管理辦法,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實行。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財文字〔1996〕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