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於開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
資産清查工作的通知
財辦[2006]51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全面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效益,進一步推動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編制2007年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通知》(國發[2006]37號),財政部決定組織開展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以下簡稱資産清查)工作。為保證資産清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開展資産清查工作的重要意義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是公共財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全面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是健全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必要舉措,是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公共財政體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對進一步推進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 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過資産清查工作,摸清行政事業單位“家底”,有利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有利於為資産管理基礎數據庫提供初始數據,有利於為科學編制部門預算、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創造條件。
二、認真組織開展好本部門、本地區的資産清查工作
本次資産清查以2006年12月31日為清查基準日,資産清查的範圍為全國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按行政隸屬關係分別組織開展本地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境外機構的資産清查工作,由其國內派出單位組織開展。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改革的總體工作要求,本次資産清查于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國範圍內組織開展。資産清查工作的具體實施,按照《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方案》(附後)和財政部有關要求進行。
資産清查工作時間緊、任務重,事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改革工作的質量,各部門、各地方一定要充分認識到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認真做好準備,精心組織各項實施工作,狠抓工作落實,各有關方面要通力協作,積極克服困難,按期圓滿完成資産清查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工作結果真實、可靠,有關數據準確無誤,切實做到賬賬、賬實相符。
財政部將通過《行政事業資産管理簡報》等方式對全國資産清查工作進展情況及時予以通報。資産清查工作結束後,財政部將組織對本次資産清查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附件: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方案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編制2007年中央預算和地方預算的通知》(國發[2006]37號)和《行政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有關要求,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將於2006年12月-2007年7月在全國範圍內組織實施。為確保此次資産清查工作的順利開展,特製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一)全面摸清家底。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情況以及資産情況等進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産和財務狀況,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奠定基礎。
(二)建立監管系統。通過資産清查,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信息數據庫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礎上,建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動態監管系統,實施動態管理,為加強資産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三)實現兩個結合。建立起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産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為財政部門編制2008年及以後年度預算、加強資産收益管理、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創造條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對資産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在全面總結、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資産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準日和範圍
(一)清查基準日。
此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統一以2006年12月31日為資産清查基準日。
(二)清查範圍。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成立的、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2.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並同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關係的社會團體等單位。
行政單位附屬的未脫鉤經濟實體,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列入此次清查範圍,但鬚根據本方案規定由行政事業單位填報相關數據。
三、工作原則和方法
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的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按行政隸屬關係組織本級政府管轄範圍的行政事業單位開展資産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門按照財務隸屬關係負責組織所屬單位資産清查工作。財政部對中央部門和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資産清查結果進行統一匯總。其中:
(一)對於近三年已經進行過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的地方,允許在以前工作的基礎上,按照此次資産清查的統一政策和要求對其資産清查結果進行補充、調整,審核更新有關數據後,匯總上報。
(二)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首先由部門(單位)進行自查,然後請社會仲介機構對自查結果進行專項審計及相關工作。各部門(單位)向財政部上報的資産清查工作結果報告,應當包括社會仲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參與資産清查專項審計工作的社會仲介機構,由財政部統一招標確定。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時,自行確定社會仲介機構參與工作的方式。
(三)經過清查的固定資産,要按照財政部的統一要求建立健全賬卡,為資産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奠定基礎。
(四)資産清查工作結束後,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核實暫行辦法》(另行制訂)和實際情況,對資産 清查結果逐步予以核實認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産清查結果核實、資産損溢認定等方面的具體權限,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根據此次資産清查工作的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四、工作內容和步驟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有關規定,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做好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産清查和完善制度等項工作。具體步驟如下:
(一)準備階段(2006年9月-12月)。
1.研究確定資産清查報表。
2.組織開發資産清查工作軟體。
3.擬訂有關資産清查的工作文件。
4.組織開展資産清查試點工作,修正報表和軟體。
5.對中央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
6.財政部組織招標,確定參與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專項審計工作的社會仲介機構。
7.中央部門、各地區組織本系統、本地區的培訓,佈置開展資産清查工作。
(二)實施階段(2007年1月-6月)。
1.中央各部門(單位)自查,資産清查結果經社會仲介機構審計後,根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暫行辦法》(財辦[2006]52號)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將有關資料于2007年5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
2007年6月,財政部對中央部門(單位)資産清查結果進行分析匯總,並形成資産管理信息數據庫,為2008年及以後年度預算編制提供支撐。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于2007年6月30日前將本地區資産清查統計表匯總報送財政部。
(三)總結階段(2007年7月)。
1.財政部對全國資産清查工作進行總結、表彰。
2.財政部將根據資産清查結果,完善相關資産管理制度;部門和地方要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完善具體的實施辦法。
五、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領導,保證資産清查工作順利進行,財政部將成立“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小組”,統一領導全國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並組織開展中央級資産清查工作。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開展資産清查工作。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成立資産清查工作小組和辦公室,負責本地區資産清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具體組織機構和職責,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自行確定。
主管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由資産、財務、紀檢、人事、基建、後勤等相關部門組成的資産清查組織和工作機構,負責領導和實施本單位的資産清查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組織機構情況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六、經費保障
按照現行財政體制,除財政部統一配發資産清查軟體、資料等外,各級財政分別負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所需經費,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資産清查專項審計費用,按照“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由委託方承擔。參與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專項審計工作的社會仲介機構所需費用,由財政部統一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部門、各地方要加強資産清查工作的組織領導,部門(單位)內部應當分工明確、落實到人,配備強有力的領導班子,有關負責人應當切實履行管理責任,保證資産清查結果真實可靠,確保資産清查工作按時完成。
(二)精心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要做好動員、培訓工作,認真學習相關文件,並結合本部門本單位實際制定資産清查的具體實施方案,保證工作順利完成。
(三)嚴肅紀律。各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資産管理情況和存在問題,不得瞞報虛報,不得干預社會仲介機構依法執業。社會仲介機構應當客觀公正地出具專項審計報告等鑒證材料,嚴格履行保密義務。對於資産清查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四)工作督導。各部門、各地方要加強對本系統、本地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産清查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上報資産清查工作進展情況。財政部將通過《行政事業資産管理簡報》等方式對全國資産清查工作進展情況及時予以通報,並組織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