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食局關於進一步強化陳化糧
銷售處理和監管工作的通知
國糧調〔2006〕2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局:
近來,國家有關部門在對陳化糧違規倒賣案件的查處中,發現少數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存在對陳化糧購買限量審查不嚴、工作不細等問題。為進一步強化陳化糧銷售處理和監管工作,規範操作,落實責任,嚴防陳化糧流入口糧市場,切實保證人民群眾吃到放心糧,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審定並認真清理陳化糧購買資格
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現有陳化糧購買企業的資格進行全面、認真清理(有關清理情況請及時上報我局)。陳化糧購買資格嚴格限定為規模較大、生産經營正常、具備陳化糧的倉儲和加工能力、信譽較好的酒精和飼料生産企業。授予陳化糧購買資格時,必須經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署意見。
對於小型酒精、飼料生産企業(酒精生産企業年消耗糧食5000噸以下、酒精年産量1000噸以下;飼料生産企業年消耗糧食10000噸以下、飼料年産量20000噸以下)、近幾年從未參與陳化糧購買的企業、糧食加工企業中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企業、酒類生産企業中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企業,年審時不再受理其購買資格申請。對於已不能正常生産經營的企業,要及時取消其陳化糧購買資格。對於參與倒賣陳化糧或出租、出借陳化糧購買資格的企業,要立即取消其陳化糧購買資格。嚴禁無陳化糧購買資格的企業參與購買陳化糧。
組織陳化糧銷售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承擔陳化糧銷售的單位必須嚴格查驗購買企業是否具備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購買意見函。對於不能出示購買意見函的企業,一律不允許參與購買陳化糧。
二、加強陳化糧銷售組織工作的領導和監管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進一步加強對陳化糧銷售處理組織工作的領導和監管。陳化糧銷售企業不得以非陳化糧冒充陳化糧進行銷售,騙取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不得以陳化糧冒充非陳化糧銷售,不得未經批准擅自銷售處理陳化糧。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陳化糧出庫環節的監管,嚴格按照陳化糧銷售合同中標明的內容出庫,若違反規定,要追究陳化糧銷售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三、嚴禁超量購買陳化糧
陳化糧購買企業每次購買陳化糧的數量不得超過半年的糧食消耗量,全年購買的數量不得超過全年糧食消耗量。組織陳化糧銷售的單位要在購糧企業資格認定書上註明企業每次實際購買陳化糧數量,並蓋章確認,嚴禁企業超量購買。發現超量購買的,要追究組織陳化糧銷售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加強陳化糧銷售合同監管
進一步細化陳化糧銷售合同的內容,合同中必須標明陳化糧的品種、數量、庫點、貨位、倉號、垛號。
陳化糧購銷雙方必須在省級糧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簽訂購銷合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將出庫陳化糧情況提前三天書面告知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嚴格陳化糧出庫、中轉、發運等報告制度,有關糧食企業和購買陳化糧企業必須將相關情況及時書面向陳化糧賣方和買方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對違反上述要求的企業和部門,要追究其負責人的責任。
五、加強對陳化糧購買企業銷售發票的監管
銷售陳化糧的企業必須在銷售發票上註明“陳化糧”字樣,凡未註明“陳化糧”的,要追究陳化糧銷售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六、強化陳化糧處理的全程監管
陳化糧的銷售處理和監管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責任重大,不容任何懈怠和放鬆。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不僅要嚴格監管庫存中的陳化糧,而且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強化對陳化糧銷售組織、出庫、運輸、中轉、加工和使用等全程的監管,嚴厲查處和打擊倒賣陳化糧等違法行為。特別是對容易加工成大米流向口糧市場的陳化稻穀,要配合有關部門對其銷售出庫後的流向嚴格追蹤監管,直到轉變為非口糧形態,嚴防其流入口糧市場。
七、鋻於新的《穀物儲存品質判定規則》(GB/T20569~20571-2006)國家標準已經從2006年12月1日發佈實施,各地糧食部門和企業不得再按舊的標準鑒定穀物的儲存品質。在新標準發佈之前已經鑒定出的陳化糧繼續按現行規定處理,直至處理完畢。
做好陳化糧銷售處理和監管工作,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糧食市場穩定。各地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增強執政為民意識,認真做好陳化糧銷售處理和監管工作,堅決杜絕陳化糧流入口糧市場,切實維護好糧食流通市場秩序。
國家糧食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