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疏浚與吹填工程質量檢驗標準》
(JTJ324-2006)的通知
交水發〔2006〕6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長江口航道管理局,有關企事業單位:
由我部組織中國水運建設行業協會和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等單位修訂完成的《疏浚與吹填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業經審查通過,已被批准為強制性行業標準,編號為JTJ324-2006,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疏浚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J324-96)同時廢止。
本標準的第4.1.6條、第4.2.2條、第4.2.3條、第4.2.5條、第4.3.1條、第4.3.2條、第4.4.1條、第4.4.2條和第5.2.2條的黑體字部分為強制性條文,與建設部發佈的《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運工程部分)》(建標〔2002〕273號)具有同等效力。
《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運工程部分)》(建標〔2002〕273號)中《疏浚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JTJ324-96)的強制性條文同時廢止。
本規範由我部水運司負責管理和解釋,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