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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1月16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
對礦産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06〕1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對礦産資源開發進行整合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對礦産資源開發進行整合的意見
國土資源部 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監察部 財政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環保總局 安全監管總局

  對礦産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是集中解決礦山開發佈局不合理,實現資源規模化、集約化開發的重要手段,是從源頭有效治理礦業秩序混亂的基礎性工作,是調整礦業結構、促進礦業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有效途徑,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走新型工業化道路具有重大意義。各地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的要求,在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的同時,開展了以煤炭等重要礦種為重點的整合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在具體實施中,存在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一些地方做法不規範,只注重運用行政手段,不按市場經濟規律辦事,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有的地區對整合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到位,有畏難情緒,工作進展緩慢;有些違規礦山企業借整合之名拖延以至逃避關閉等。為進一步推進和規範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結合産業政策和産業結構調整需要,按照礦業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通過收購、參股、兼併等方式,對礦山企業依法開採的礦産資源及礦山企業的生産要素進行重組,逐步形成以大型礦業集團為主體,大中小型礦山協調發展的礦産開發新格局,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礦山開發合理佈局,增強礦産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標任務
  通過整合,使礦山企業“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顯改變,礦山開發佈局趨於合理,礦山企業結構不斷優化,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礦山安全生産條件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礦産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明顯增強。
  (一)礦山開發佈局明顯合理。按照礦産資源自然賦存狀況、地質條件和礦産資源規劃,合理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重新劃分礦區範圍,確定開採規模,一個礦區只設置一個採礦權,徹底解決大礦小開、一礦多開等問題。通過整合,重點礦區和重要礦種的礦業權設置符合規劃要求。
  (二)礦山企業結構明顯優化。以優並劣,扶優扶強,礦産資源向開採技術先進、開發利用水平高、安全生産裝備條件好和礦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的優勢企業集聚。通過整合,使礦山企業規模化、集約化水平明顯提高,礦山企業數量明顯減少。
  (三)開發利用水平明顯提高。採用科學的採礦方法和選礦工藝,使礦産資源開採回採率和選礦回收率達到設計要求,共生、伴生礦産得到綜合利用,廢石、尾礦等礦業固體廢物得到安全存放和二次開發。通過整合,使整合區域內的礦産資源開發利用率明顯提高。
  (四)安全生産狀況明顯好轉。認真執行安全生産法律法規,強化安全監管監察,落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提高礦山企業安全生産技術裝備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改善礦山安全生産條件,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通過整合,使因礦山開發佈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隱患基本消除。
  (五)礦山生態環境明顯改善。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關於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建立健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通過整合,實施廢棄物集中貯存、處置,污染物集中治理並達標排放,重點礦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明顯減少,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得到預防與控制。
  三、基本原則
  (一)統一規劃,分步實施。整合工作應按照礦産資源規劃、國家對有關礦産資源總量控制以及産業結構調整和産業發展規劃等規定,有計劃地分步實施。
  (二)以大並小,以優並劣。整合工作應根據資源自然賦存狀況,遵循市場經濟規律,結合企業重組、改制、改造,以規模大和技術、管理、裝備水平高的礦山作為主體,整合其他礦山。
  (三)突出重點,分類指導。重點整合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小礦密集區、對國民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重要礦種和優勢礦産;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礦種和礦山企業的具體情況,因地制宜、因勢利導地做好整合工作。
  (四)政府引導,市場運作。以資源為基礎、礦業權為紐帶,堅持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進整合工作。
  (五)統籌兼顧,公開公正。兼顧各方利益,依法保護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推進,維護社會穩定;公開整合過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四、整合範圍
  (一)重要礦種。煤、鐵、錳、銅、鋁、鉛、鋅、鉬、金、鎢、錫、銻、稀土、磷、鉀鹽等礦種,以及其他對各地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影響的礦種。
  (二)重點礦區。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一礦多開、大礦小開的礦區,小礦密集區,位於地質環境脆弱區範圍內的礦區。
  (三)其他礦山。開採方法和技術裝備落後,資源利用水平低的礦山;生産規模長期達不到設計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隱患,社會效益、環境效益較差的礦山。
  五、工作安排
  整合工作以省級行政區域為單元進行。各省(區、市)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整合總體方案的編制、備案工作;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3個以上重要礦種和5個以上重點礦區的整合工作;在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為編制總體方案、制訂實施方案、方案實施和檢查驗收四個階段。
  (一)編制總體方案。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和市(地)、縣級人民政府對礦産資源開發現狀進行調查摸底,確定整合範圍,明確工作任務,編制省級整合總體方案,並報國土資源部和發展改革委備案。省級整合總體方案應包括整合目標、進度安排、任務分工和責任落實等內容。整合區域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由相關省份協商編制總體方案;協商不一致的,由國土資源部商發展改革委根據礦産資源自然賦存狀況和地質條件協調確定。
  (二)制訂實施方案。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依據省級整合總體方案組織國土資源部門和市(地)、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礦區整合實施方案。整合實施方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整合實施方案應包括整合礦區礦産資源概況、已有礦業權設置情況、整合後擬設置礦業權方案、整合工作進度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三)方案實施。按照批准的礦區整合實施方案,確定整合後的主體,明確擬設置採礦權的礦區範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編制礦山整合技術改造設計方案,重新編制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資料,換發採礦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煤礦企業還應重新取得煤炭生産許可證),實施礦山生産系統停産改造,經驗收合格後,按整合後礦山生産技術方案組織生産。生産技術方案要充分採用能夠節約資源和清潔生産的新技術、新工藝。
  (四)檢查驗收。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整合工作進行自查,並向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部際聯席會議提交自查報告。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對全國的整合工作進行檢查驗收,並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確保實施。整合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難度大的系統工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整合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省級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能具體組織實施,同時加強通力協作,確保整合任務落到實處。有關部門要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審批整合後需重新辦理的有關證照。國土資源部、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指導和協調,及時研究解決整合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二)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地方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整合區域內的資源和礦業權設置情況進行調查摸底,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審查礦區整合實施方案,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參與審查煤炭礦區整合實施方案。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劃定礦區範圍,依法辦理採礦許可證。工商部門負責對擬設礦山企業依法辦理企業名稱預核準和註冊登記手續。環保部門負責對嚴重破壞生態、污染環境的礦山企業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礦山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進行審批。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礦山安全生産監管監察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礦山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對整合後礦山的安全生産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安全生産許可證。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整合改造後的煤礦依法辦理煤炭生産許可證。公安部門負責整合礦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時依法處置關閉礦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後礦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監察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濫用職權、失職瀆職、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三)規範操作,依法推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注重運用經濟手段推進整合工作,切實保護參與整合的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影響大礦統一規劃開採的小礦,凡能夠與大礦進行整合的,由大礦採取合理補償、整體收購或聯合經營等方式進行整合。國有礦山企業之間的整合可在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的監管下,採用資産整體劃撥的方式進行。整合礦山原則上不得擴大礦區範圍,確需擴大的,必須列入省級整合總體方案,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整合前礦業權未進行有償處置的礦山,整合時要按規定進行處置。整合後礦山的設計生産能力不得低於規定的開採規模要求。整合期間,整合區域及其毗鄰地區暫停新設置探礦權、採礦權。按整合實施方案設置的採礦權審批工作要嚴格按規定的權限進行。按照實施方案被列為整合對象但不願參加整合的礦山,其有關證照到期後,相關部門不再為其辦理證照延續、變更手續,由當地政府依法收回納入整合範圍。已列入關閉名單的礦山企業以及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以關閉的礦山企業,不參與整合,其資源需要重新開發利用的,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礦産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並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和國土資源部備案後,按規定的權限審批探礦權和採礦權。
  (四)健全制度,加強督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建立監督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有關問題,推動整合工作紮實開展,嚴防整合礦山弄虛作假、超能力生産。凡不能按期完成整合任務的地區,暫停探礦權、採礦權等相關證照的審批。各地要加強政策研究,總結和推廣典型經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礦産資源規劃、礦業權市場準入、礦業權市場配置、礦業權價款收益分配、礦産資源開發管理和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等配套制度,切實加強對整合後礦山企業的監管,鞏固整合成果,提高礦産資源管理水平,促進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意見要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