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6〕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加強基金監管,建立暢通的工作渠道,及時掌握基金安全狀況,我部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社會保險基金要情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及時掌握基金安全狀況,建立要情報告制度。
第二條 要情報告制度是指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通過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審計等部門檢查、媒體披露、受理舉報核實、檢察機關和法院立案審理等方式發現的各類社會保險基金擠佔挪用、欺詐冒領等問題按要求上報的制度。
第三條 要情報告制度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負領導責任,其他領導按工作分工,負相應責任。基金監督機構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上報的要情必須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各級報告單位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要情報告制度包括:要情報告、結案報告、要情統計報告、要情檔案管理等。
第五條 要情報告範圍包括:社會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等。
第六條 要情分為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額50萬元以下的;
(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額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或性質嚴重並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七條 要情報告應在發現要情5個工作日內將初步情況上報至省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重大要情應在報省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同時,報送勞動保障部基金監督司。
第八條 要情報告內容包括:
(一)發現要情的時間和方式;
(二)要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
(三)要情的初步情況;
(四)報告單位、聯絡人和聯絡電話。
第九條 要情報告在正式書面報告送達之前,可通過傳真等方式傳送。
第十條 各類要情的結案報告應當在結案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較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遲,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結案報告根據要情類別按第七條要求分別書面報送。
第十一條 結案報告內容包括:
(一)基本案情;
(二)基金處理情況;
(三)責任及對責任人的處理;
(四)教訓及今後防範措施;
(五)遺留問題及其他。
第十二條 對隱瞞要情不報或報告不及時的,對要情發生地基金監督機構負責人實行問責,待查明瞞報原因後,追究決定人的責任。責任追究按照以下辦法處理:
(一)對已知發生要情而不調查核實、不處理的,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成有關人員做出書面檢查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
(二)對發現要情但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省級基金監督機構于每半年結束後的20日內上報要情統計表(見附件)。無要情發生也要填報要情統計表。
第十四條 各級基金監督機構要加強要情檔案管理,妥善保管相關材料,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