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
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6〕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建設廳(建委):
建築業是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行業。《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以下簡稱國務院5號文件)對農民工特別是建築行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提出了明確要求,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加快推進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築施工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按照《建築法》規定,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二、建築施工企業和農民工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産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標準和規程,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
三、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5號文件和《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關於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9號)的要求,針對建築施工企業跨地區施工、流動性大等特點,切實做好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組織實施工作。註冊地與生産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未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建築施工企業,在生産經營地參保,鼓勵各地探索適合建築業農民工特點的參保方式;對上一年度工傷費用支出少、工傷發生率低的建築施工企業,經商建設行政部門同意,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按有關規定下浮費率檔次執行;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建築施工企業辦理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及時為企業出具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四、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築施工企業的管理,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産許可證條例》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管理規定》,在審核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時,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必備條件之一。
五、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交流、通報建設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和相關收支情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加快推進建築施工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探索建立工傷預防機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工傷預防工作,充分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促進建築施工企業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切實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建 設 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